當下,城管等執法不當引發的群體性事件及其它社會問題等,與執法者的“守法促進”職責沒有盡到,有極大關系。由于缺乏充分的宣傳,執法對象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被告知違法并受到處罰,難免會感到冤屈和不理解;如果執法者一出場二話不說就執行處罰,老百姓見到執法者就會如同老鼠見到貓,規避和逃離將成為條件反射;如果執法對象的守法確有其難處,而執法者對此不聞不問、毫無同情和理解,怎能獲得執法對象的理解和支持?執法的真正目的是促進守法,但是,不少執法活動被老百姓視為“為執法而執法”“為處罰而處罰”,又怎能期望老百姓的支持和認同?
為了有效促進法治社會建設和“全民守法”,執法者除了“嚴格執法”以外,還必須肩負起“守法促進”職責。
守法促進包括“任何鼓勵實現守法的活動”(但不包括對違法行為的處罰),其根本目的是促進法律遵從。比如,通過精心策劃的法律宣傳和守法指導,幫助公民個體或組織更清楚地知道,該做什么以及如何做才不違法;通過善意的、面對面的溝通談話,增進執法對象對法律、執法和守法的意義的理解,促進其自愿守法;通過對企業或個人守法情況的權威評級,透露其守法或違法信息,督促其自我約束,提升其自覺守法的意愿。總之,除了“處罰”這一事后性的嚴硬手段以外,信息披露、守法指導、技術支持、物質援助等都可以促進人們的法律遵從。
盡管守法促進工作本身會增加一些執法成本(如向執法對象解釋溝通、提供服務等),然而,它卻能取得事半功倍之效。從法經濟學的角度來看,任何執法都是有成本的甚至還是有損害的。但是,簡單的、嚴厲的威懾執法帶來的成本可能大于收益、得不償失,并由此導致執法倦怠、選擇性執法等。相反,若輔以守法促進,則可大大降低執法成本和損害。資料顯示,在我國,但凡納稅申報率比較高的地區,當地的稅務局都做了不少守法促進工作,譬如廣泛的告知和宣傳、上門講解政策、派人輔導填表、提供軟件技術支持、利用網絡技術便利化納稅服務和稅收申報等等。這些措施都直接或間接地降低了人們的稅法遵從成本,從而有助于提升人們的納稅遵從。
可以這么理解:首先,守法促進通過增進人們的守法意愿、提升人們的守法能力、降低人們的守法成本,從而促進人們的守法水平,從根本上減少執法的成本和損害;其次,守法促進工作還能增強人們對執法的認同和配合,減少規避、逃匿甚至抗法等行為,這同樣也減少了執法成本和損害;再次,執法者深入基層實踐,與執法對象的真誠溝通和對話,還可促使執法者發現現行法規不科學、不合理之處,從而有意識地降低間接執法成本和損害;最后,守法促進通過督促、援助和激勵社會組織和企業改進管理系統,促進公民和組織的自我約束和自我管理,可以從源頭上降低執法成本。
總體上看,當前我國公民、社會組織、執法者(個體和機構)自身的守法狀況不盡如人意。做好“守法促進”,構筑執法者的“守法促進”職責觀念,是法治建設的一項很基礎,也很關鍵的工作。
從組織管理的角度看,應通過立法或組織制度把守法促進定為執法者的重要職責,促進執法者履行“守法促進”職責,將執法者個體的守法促進工作與其自身利益掛鉤、實現激勵相容。從執法者個體自身的角度講,應該認識到簡單嚴厲不僅不是執法的全部,而且其成本和代價往往是高昂的;執法者不能只會“鐵面無私”,還應能夠“柔情似水”,以放“水”之道促進守法。
(作者為復旦大學國際關系與公共事務學院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