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憲政關系全民福祉與政權穩定,推動憲政是現代國家的首要任務。憲政不僅沒有“社資”之分,而且對于中國社會穩定和執政黨的長期執政意義重大。部分學者宣揚憲政“關鍵元素屬于資本主義而非社會主義”、“是兜著圈子否定中國發展模式”、等論點邏輯混亂,論點荒唐,混淆視聽,誤人不淺。淡化憲政,只會導致憲法虛無主義,使執政黨長期執政喪失合法根基。這明顯會侵蝕黨的執政力和凝聚力,從根本長遠上看,反憲政只會誤國誤民,滋生專制獨裁。這正是執政黨需要警醒和重視之處。
關鍵詞 憲政 姓社姓資 執政黨 合法性 執政基礎
今年5月以來,反憲政言論甚囂塵上。部分學者宣揚憲政“關鍵元素屬于資本主義而非社會主義”、“是兜著圈子否定中國發展模式”、在中國“只能是緣木求魚”等論點。一時間,憲政成了“敏感詞”,成為繼“市場經濟”、“法治”、“人權”之后的觀念“禁區”。其實,這套五六十年代腔調的話語前后矛盾、邏輯混亂,但是鑒于其在主流媒體發表后影響頗大,已經嚴重損害了執政黨與政府的形象,有必要澄清關于憲政的基本概念與常識,以正視聽、辨真假、明是非。筆者認為,憲政不僅沒有“姓社姓資”之分,而且對于中國社會穩定和執政黨的長期執政均發揮無可替代的作用。
“憲政”的核心要義與常見誤解
憲法是什么?翻開中國1982年憲法,答案顯而易見。除了序言和總綱規定了國家基本目標和原則之外,憲法主要規定了兩個方面——公民的基本權利和政府權力的構成及運行程序。換言之,憲法規定了政府可以或應該做什么——履行憲法規定的權力,也規定了它不可以或不應該做什么——不得侵犯憲法賦予公民的權利。
所謂憲政,無非是落實憲法的這些規定并以此約束政府權力。就像法治是依法治國一樣,憲政就是依憲治國、依憲執政。事實上,憲政是法治的題中之義,因為法治中的“法”顯然也包括憲法,而依憲治國、用憲法規范政治權力的運行,即為憲政的經典定義。根據《美國傳統詞典》的定義,憲政就是“政府權力受到統治者必須服從的法律體系之分配和限制的政體”。①由此可見,憲政就是憲法獲得實施并有效約束政治權力的一種狀態。在2012年12月4日舉行的憲法頒布三十周年紀念大會上,習近平總書記強調“憲法的生命在于實施,憲法的權威在于實施”,這是迄今為止呼吁憲政的最強音。
和法治一樣,憲政本身無所謂“姓社姓資”。眾所周知,市場經濟不是資本主義的專利;社會主義國家也完全可以有,前面加一個“社會主義”前綴就成了自己的市場經濟。法治也不是資本主義的專利,加一個“社會主義”前綴就成了社會主義國家的法治。那為什么偏偏憲政必然“姓資”,而不可能“姓社”?我們要實施的憲法顯然不是1788年美國憲法,而是1982年的中國憲法;實施社會主義憲法,自然就是社會主義憲政。難道這也有錯嗎?反憲政者至今說不出一個所以然來。
反憲政的社會危害
反憲政主張貌似要維護純種的“社會主義體制”和“中國發展模式”,實際上于國于民有百害而無一利。究其大者,反憲政言論至少有三個方面的危害。一是破壞憲法效力,助長憲法虛無主義;二是顛覆政體合法性,使執政權力喪失法律根基;三是破壞社會穩定,動搖長期執政的社會基礎。
破壞憲法效力。反憲政者有一個不合邏輯的出發點,那就是把憲政與憲法截然分開:一方面,他們不遺余力將憲政污名為“資本主義”,是不合中國“國情”的西方模式;另一方面,他們又不敢公然反對現行憲法。這種立場是十分荒誕可笑的,因為憲政無非是憲法的實施,反憲政必然意味著反憲法。至少,他們否定憲法的法律效力,要把憲法淪為無需落實的政治口號、說了不算的一紙空文。這種主張的實質是憲法虛無主義。其潛臺詞是這個國家雖說制定了一部憲法,其實那只是欺騙人民的文字游戲;中國實際上并沒有什么憲法,國家權力不受任何法律約束。
顛覆政體合法性基礎。憲法虛無主義不只是缺乏理論邏輯,而是會產生實實在在的法律后果,也就是否定現政權的合法性基礎。正如凱爾森指出,國家是法律創造的產物,國家權力在法律覆蓋下運行。②一個國家的合法性并不體現于政府行使的權力。恰好相反,國家權力必須來自法律授權,法律賦予國家合法性和權力正當性。憲法是最高的法律,是區別良法與惡法的衡量標尺,也是國家合法性的終極來源。當今世界只有英國等極少數國家沒有成文憲法,其政權合法性來自《大憲章》、《權利法案》、《人權法》等基本法律及憲法慣例。絕大多數國家都有成文憲法作為公權力的合法性基礎。對于這些國家,如果憲法形同虛設,那么憲法規定的所有國家機構實際上處于不合法狀態。
中國1982年的憲法序言規定了執政黨的領導地位,第三章又規定了全國與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國務院與各級地方政府、各級法院與檢察院等政府組織機構。如果憲法是一紙空文,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國家實際上在無憲法的狀態下運行,那么所有這些機構的合法性統統成了疑問,它們所行使的權力也全部喪失正當性基礎。如果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的存在合法性都有疑問,那么它們通過的法律也沒有正當根基。換言之,假如真是按照反憲政論的主張,那么我們正生活在一個完全沒有法度的國家。這難道是我們對自己的憲法、法律和政權性質所應當采取的態度嗎?
動搖長期執政的社會基礎。反憲政主張不僅否定執政黨的領導地位和政權的理論合法性,而且還將損害社會穩定并產生社會動蕩等嚴重后果,進而腐蝕和動搖長期執政的社會基礎。這么說絕不是危言聳聽。憲法是保障公民權利的基本法,而“權利”不只是一個花哨的概念,而是關系到每個人的切身利益。如果沒有私有財產保障(憲法第13條),人民的土地會隨時被征收,房屋會隨時被拆毀;如果不能落實平等權(憲法第33條),農民和農民工就要受歧視,隨遷子女就不能在就讀地高考……如果民主選舉(第34條)有名無實,那么人大代表就不會積極行使職權,不對人民負責的政府官員必然會濫用公權;如果沒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自由(憲法第35條),人民的切身利益受到傷害也不能發聲,那么公權濫用便更加肆無忌憚。
如果憲法沒有效力,政府權力不受憲法約束,人民的憲法權利得不到保障,那么平民百姓的基本利益就處于朝不保夕的狀態,隨時都可能受到公權力剝奪。這樣的社會不可能幸福、安寧、穩定,而是必然充斥著怨氣、不公、仇恨和沖突。社會悲劇和惡性事故此起彼伏,集體上訪和大規模群體性事件愈演愈烈。試問這樣的國家如何統治?長期執政如何可能?長期執政是建立在社會穩定和民心所向基礎上的,但是如果公權不受憲法約束,人民的基本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那么人民就不會擁護執政黨,長期執政就失去了民意和社會根基。由此可見,如果采納反憲政主張,最終會使政權同時失去理論合法性和現實合法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