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公共治理的多主體特征日益明顯。公共事務因具備公共性而使得對其管理呈現出程度不同的開放性,因此,政府、企業、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圍繞公共事務的管理發揮不同作用,形成“眾人拾柴火焰高”的合力,協調公共利益、群體利益和個體利益,已經逐漸開始成為共識。毫無疑問,在我國的公共治理結構中,政府居于核心權威地位,占據從議程設置到具體決策過程的主導地位,而其他公共治理主體無論是組織形態還是個體形態都處于參與者地位,只不過參與的形式、參與的廣度與深度有所不同,由此塑造著社會階層的流動、互動模式,推動著公共事務管理格局的變遷和公共治理從結構、過程到正當性基礎的變化。值得注意的是,近年來,在我國的公共治理中,“第三方”的在場越來越多。那么,誰是“第三方”?“第三方”何以在公共治理中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現實的公共治理中“第三方”的存在是能夠拉近政府與公眾的距離,進而增強政民互信,還是會消解政府權威,加深政府與公眾之間的溝通鴻溝?
“第三方”:一個并非新鮮的存在
“第三方”在人類的社會生活中其實已經存在很久了,常見于沖突調解中,沖突各方尋求有權威或威望的“第三方”進行公正或∕而有效的解決。“第三方”在世界各地的實踐都有著悠久的歷史,并形成了相對完整的沖突處置機制和程序。這種“第三方”的在場基本上有以下幾個必備要件:第一,有一個利益競取或存在分歧的對象,無論這個對象是有形的如財產,還是無形的如名譽;第二,至少有兩個以上的沖突方;第三,沖突方對通過“第三方”來解決沖突達成了共識;第四,“第三方”具有解決沖突的可能性和權威性。這種“第三方”沖突解決機制在一定程度上維護了一定的社會—政治秩序,保存和延續了國家和民族的核心價值體系。通常,這樣的“第三方”之所以能夠存在,一方面是人們維護一定秩序和社會行為規則的預期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因為“第三方”被雙方認為是獨立的、公正的,因此也是有權威的,做出的沖突調解結果是有效力的。
簡單來說,沖突調解情境中的“第三方”,其權威大致有三種來源:首先是公權力,如法院或其他政府裁判機構,其權威性由國家強制權力和政府信譽作為支撐;其次是行業或社會領域中各種自組織形態中的約定或契約,如行規行約等行業所達成的業界內部爭端解決規范、鄉村中未經國家權力介入的鄉規民約等;最后是一定地域或群體內占據主流的道德倫理價值,如鄰里或宗族中德高望重的成功人士,其權威性在于作為“第三方”的調解者個人是主流道德倫理的踐行者且其成功被公認歸因于長期對主流道德倫理的踐行。也正因為如此,“第三方”在迄今為止的人類歷史中更多地存在于司法裁判領域和社會爭端調處需求當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