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來,年輕干部“火箭提拔”等現象屢屢曝光,折射出當前我國干部提拔的公權力還沒有被很好地關進鐵籠子。“火箭提拔”等現象的實質是違反游戲規則將公權力私用的一種機會主義。要解決這個問題,必須從細化破格條件、完善提拔程序、明確問責機制三個方面來對干部提拔制度進行改革,進一步健全法制、落實法治,構建體制內外各種監督方式相結合的立體化監督體系,以確保干部提拔的公權力公開、公平、公正地規范運行。
關鍵詞 火箭提拔 干部提拔 機會主義 公權力 機制
近年來,年輕干部“火箭提拔”、“拼爹提拔”等現象屢遭媒體曝光,不論是湘潭的“神男”、“神女”,還是揭東縣“子承父業”的副縣長等,其年紀輕、任職時間短、晉升速度快的特點都在撕裂民眾對社會的信任,拷問社會公平正義的底線。客觀地看,被破格提拔的年輕干部中也確有靠自己的真才實干而晉升的,但在媒體的聚光燈下,大多數破格者暴露出“破格”外衣下的不合格原形,折射出干部提拔過程中公權力私用的機會主義隱患。黨的十八大報告明確指出,要“推進權力運行公開化、規范化,完善黨務公開、政務公開、司法公開和各領域辦事公開制度,……加強黨內監督、民主監督、法律監督、輿論監督,讓人民監督權力,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①因此,如何將干部提拔之公權力有效關進科學制度的鐵籠子,遏制諸如“火箭提拔”之類的機會主義現象,是我們必須解答的一道現實難題,唯有立足源頭,拆掉此亂象之溫床,扎緊籬笆杜絕公權之私用,才是上符國策下順民意之根本。
公權力的內涵和基本特征
公權力是指公共組織根據公共意志組織、協調和控制社會與個人的力量(社會影響力),或者說是人類社會和群體組織有序運轉的指揮、決策和管理能力,這個公共組織往往表現為各級政府部門和一些準公共組織等。公權力是國家的主要象征,也是國家一切職能活動的根本前提。②公權力具有如下幾個基本特征:第一,主體的公眾性。公權力屬于社會公眾而非社會的個人,它是社會廣大公眾的權力,是一種社會民眾共同公有性的權力,其核心是公眾公共性。第二,客體的公共事務性。它面對的是社會公眾的公共事務而非社會個體的私人事務,否則就涉嫌公權力的濫用。第三,功能的公共利益性。社會公眾共同的利益是公權力的來源和基礎,它秉承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為公眾服務并承擔公共責任。第四,具有強制性和威懾力。公權力是一種公共強制力,一般體現為國家權力,包括立法權、行政權和司法權等。
在我國,干部一般指黨和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中擔任一定的領導工作或管理工作的公職人員。干部是黨的事業的骨干,是人民的公仆。對干部的提拔是我國推進干部隊伍四化、建設強有力領導班子的重要途徑,提拔干部顯然屬于公權力行使的范疇。
如何按照公權力的屬性和基本要求,把真正優秀的干部選拔到新崗位上,是我們一直在努力但始終沒解決好的大問題。
“火箭提拔”等現象的實質是公權私用下的一種機會主義
“所謂機會主義,這里有利就干這件事,那里有利就干那件事,沒有一定的原則,沒有一定的章程,沒有一定的方向,他今天是這樣,明天又是那樣。”③機會主義,又稱投機主義,即為了達到自己目標可以不擇手段,投機取巧地不按規則辦事。干部提拔,尤其是年輕干部的培養和選拔工作非常重要,它關系到中國發展和進步,關系到黨和人民事業繼往開來的根本大計。鄧小平同志特別重視中青年干部的提拔任用工作,并將之提到戰略高度,他指出:“目前的主要任務,是善于發現、提拔以至大膽破格提拔中青年優秀干部。這是國家現代化建設事業客觀存在的迫切需要,并不是一些老同志心血來潮提出的問題。”④此外,我國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公務員法》也明確提倡干部要年輕化,這是黨和國家近些年在干部選拔任用上的一個明顯趨勢。
但“年輕化”與“破格提拔”是有嚴格標準的,它既要遵循組織選拔人才的基本原則和程序,又要經得住人民群眾和時間的考驗。年輕干部的提拔作為一種公權力運作過程,出于公心、收于公效是其最基本的價值追求,取得公信、贏得公認又是最基本的工作要求。在了解和考察擬提拔對象時,“不但要看干部的一時一事,而且要看干部的全部歷史和全部工作”,⑤要做到因優秀而破格、因杰出而提拔,“一定要真正把優秀的中青年干部提拔上來”。⑥只有這樣才符合干部年輕化的初衷。如今,在社會上出現的“火箭提拔”等現象中,只有少數是靠自己的真才實干獲得提升的,大部分提拔都經不起深入考察,被媒體曝光后不是被免職就是迫于壓力辭職。非正常的“火箭提拔”大都以干部年輕化為借口,因私而破、有規不循、程序違規,這顯然是一些公權力擁有者將公權力為己所用的結果。他們利用手中的公權力打著不拘一格和干部年輕化的幌子投機取巧,為家屬、子女、親友謀求制度和法律以外的特殊照顧,并美其名曰“破格”,其實質是官本位思想下違反選拔錄用制度規則將公權力私用的一種典型的機會主義表現。
構建公權力約束的有效機制
雖然面對媒體的深挖、公眾的質疑,一些“火箭提拔”的干部既有主動辭職的,也有被免職的,但這并不意味著問題的真正解決。問題的關鍵并不僅僅在于“火箭提拔”的干部的一一倒下去,更在于是否有一整套干部提拔和監督機制來對這種公權力進行有效制約,更好地杜絕用人機制中機會主義隱患,確保干部提拔選拔之公權力公開、公平、公正地陽光運行。
改革干部提拔制度是確保公權力之公正運行的基礎。中共中央于2002年7月9日頒布實施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中規定了年輕干部“可以破格提拔”的條款,并且明確了“十不準”的嚴格紀律,也提出了“堅持標準不走樣、履行程序不變通”等防范要求。該條例對于干部隊伍整體結構調整和活力打造具有重要指導意義,但在實際操作中發現,該條例需要進一步完善,否則將為許多違規提拔行為提供可乘之機。
第一,破格條件應進一步細化,不能模糊表述。《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第二章第七條規定:“特別優秀的年輕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規定。”關于這條規定,仔細研究就會發現存在以下問題:首先,這里的特別優秀是個模糊的表述,在實際操作中就會遇到“怎樣的年輕干部才算特別優秀”的問題,這里沒有一個明確具體的標準。其次,“這個特別優秀該由誰來評估?最后評估的結果又該是誰說了算?”顯然,這里評估的主體沒有明確的指向。再次,“破格提拔”也沒有明確規定同一客體破格次數與間隔時間之間的量化關系。例如,同一年輕干部在某一時間范圍內連續破格提拔總次數的極限是多少?兩次連續破格之間的時間間隔又該是多少才比較科學合理?這些都沒有明確規定,以致出現 “神男”徐韜5年7次換崗,工作10個月被提拔為副科,一年半從正科變副處,且分身有術,一邊全日制讀研一邊工作的荒唐提拔事例。可見,此類模糊的表述,制度本身的缺陷,給許多人提供了違規提拔的借口,為干部提拔的具體操作提供了灰色地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