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中小民營企業在區域宏觀經濟體系中越來越占據重要地位,但始終面臨融資困境,而主要原因之一就在于其信用狀況的缺陷。針對這一難題,文章以深究中小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基本現狀入手,深入剖析其存在的主要缺陷,最后提出多管齊下克服其信用缺陷的對策建議,從而為解決該難題提供具有較強可操作性的參考與借鑒。
【關鍵詞】中小企業 信用體系 缺陷 對策
商業信用體系是區域經濟發展的重要“潤滑劑”。從微觀層面看,企業自身的信用對其發展的意義也是重大而深遠的。然而一些中小民營企業按期自覺履行償債義務的意識仍顯不足,金融信用記錄不良,導致金融機構“惜貸”甚至“拒貸”等現象時有發生;同時,金融機構與中小民營企業之間也存在信用信息不對稱現象,而科學的信用體系恰恰是合理克服這種信息不對稱現象的有效途徑。因此構建和完善中小民營企業信用體系成為理論與實踐的一個重要問題,本文試圖對此進行初步探討。
中小民營企業信用體系的狀況
中小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已在全國范圍內展開,其操作基本按照全國試點的要求和步驟進行,其重要內容包括對融資主體信息的收集、主體評級、金融機構靈活貸款政策的制定等等。另一方面,人民銀行已為多家中小民營企業建立了信用數據庫,督促中小民營企業增強信用意識、提高履行相關義務的自覺性。這些努力已取得明顯成效。金融機構對中小民營企業信用的認可使其對企業的扶持力度大大加大,這一點從授信額度以及其他相關指標的變化中可見一斑。
中小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主要缺陷
中小民營企業的信用體系建設起步比較晚,經過最近幾年的探索,雖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是仍然存在不少問題。
政策與法規不健全。目前相關的全國性法規只有兩部,即《擔保法》和《中小企業促進法》,而各個地區仍缺乏與本地區實際相結合的具體實施措施。某些地區中小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開始時間更短,而且目前還缺乏相應的實施細則,因而在信用信息征集、企業評級以及相應信用擔保行業的準入標準、從業人員入行的資格要求以及擔保機構內部的治理結構、財務、業務管理等方面還缺乏具體的規范性要求。因此近年來出現的一些擔保機構由于沒有法規的有效制約與引導,從而導致市場運行情況依然混亂。
信用相關信息分散。當前中小民營企業的信用信息分散在稅務、工商、公安等多個部門,限于體制、機制等原因,無法有效地整合與共享,致使為享有完整信息而進行的重復與浪費現象層出不窮。
信用擔保機構實力偏弱。由于不少中小民營企業的信用擔保機構設立時間短,規模普遍較小,實力也差強人意,因此,盡管數量較多,但難以充分發揮提供信用擔保的作用,難以為金融機構發放貸款提供信用保障,從而導致擔保規模不大、資金空置率較高。此外,人才缺乏也是制約中小民營企業信用擔保事業發展的一大瓶頸。勝任此項工作的從業人才必須擁有財務、管理、金融等多方面知識,同時還應擁有長期從業經驗,但不少中小民營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極度缺乏這種高素質的復合型人才,從而導致擔保業務難以順利開展。還有就是信用擔保機構抗風險能力不足。信用擔保公司的收益主要集中在收取的手續費和按擔保額度一定比例獲得的傭金,但由于多數擔保機構缺乏與金融機構的合作協議且也未達到規定的風險補償條件,因此必須承擔全部風險,即無法依靠有限收益來彌補。
利益風險分擔機制不完善。金融機構與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利益風險分擔機制不完善。與各類金融機構的實力相比,中小民營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顯然處于劣勢。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通常要求信用擔保承擔所有風險,這顯然對于信用擔保機構要求過于苛刻,不符合“平等互利,風險共擔”的原則,嚴重降低了信用擔保機構的積極性。
資金補償機制不健全。目前相當比例的中小民營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主要依靠政府財政資金生存,而通過業務活動獲取的擔保費收入只起輔助作用。財政資金注入量有限而且只是一次性注入。因此難以提供持續性的資金補償,這一缺陷也是導致金融機構向中小民營企業貸款意愿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信用評級機制不完善。具體而言,其主要表現在:相關評級機構業務范圍的界限、資信評級如何操作、信息披露的規則等均缺乏相應正式的規范;另一方面只有針對大型企業的信用評級體系,其無法套用到中小民營企業之上,這也導致了難以科學評價中小民營企業的問題,從而給企業融資造成了困難;還有就是統一的中小民營企業信用信息平臺尚未建立。分散在工商、稅務、統計、公安、人事部門的有關企業信用的信息透明度較低,致使評價主體無法獲得準確的企業信息,因而評價的難度也在不斷加大。
推進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對策
完善中小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原則。一是遵循政府引導原則。世界各國中小民營企業信用體系的形成與完善的演進歷程表明,政府在信用體系構建過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可忽視。而政府在中小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中的主要作用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建立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提供一個良好的法律環境,保證信用體系規范、正常的發展;二是對信用服務行業進行必要的監管,以解決市場機制本身作用的不足。
二是完善相關法規。前已述及,相關法律、法規的缺乏是影響中小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立與完善的重要因素。因此完善相關法律法規是解決問題的前提,其重點在于完善相關具體實施法規;另一方面,對于誠信體系中的各個主體,應通過強有力的監管確保其“照章辦事”以維護正常的經濟秩序,有效保障各利益相關方的利益。
完善中小民營企業信用體系建設的具體對策。第一,強化中小民營企業信用的法規建設。首先應通過制定與實施更加完備的法規以推動公開、公平使用信息的信用環境的逐步形成;其次,應注重規范中小民營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行為的法規的制定與完善;再次,應注重規范中小民營企業信用評價活動的法規建設;最后,進一步加強對信用交易與信用秩序的規范,加大對逃避債務履行的懲處力度。
第二,完善中小民營企業信用評級體系。首先,應強調政府在健全中小民營企業信用評級方面的引導作用,積極引導與鼓勵中小民營企業參與信用評級,借助信用評級提升企業的信用意識;同時引導金融機構將中小民營企業信用等級狀況及其變動與信貸政策有機結合起來;另一方面充分發揮政府的導向作用,將企業信用與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可由人民銀行帶頭,協調專業組織開展、規范中小民營企業信用評級活動,制定統一標準,強化對企業評級過程的監督、指導。
其次,應建立、健全市場化運作的信用評級機制。大力培育民營信用評級機構,積極引導各類民間資本進入中小民營企業信用評級市場,逐步形成市場化運作模式;另一方面,引導金融機構建立和完善內部信用評級機制,形成一種內外結合,互為補充的中小民營企業信用評級機制。可采用金融機構與企業互動的方式,由企業協商評級,對評級結果可賦予特殊的信貸優惠政策。在社會信用環境優良地區,由人民銀行牽頭,可幫助相關金融機構與企業外部評級機構建立和完善長期合作關系,采取“金融機構擇優推薦—評級機構終評—結果反饋給金融機構作為授信決策依據的方式”作為具體操作模式。
再次,應努力構建符合中小民營企業特點的專用信用評價指標體系。結合中小民營企業的特點,在構建新指標體系時,企業規模、注冊資本等應占較大的比重;而且在關注企業長期償債能力、資產營運能力與盈利能力等財務指標的同時,進一步重視企業未來成長性、創新性以及社會誠信度和所面臨的外部環境支持度等非財務指標。
第三,完善中小民營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自身建設。首先,建立、健全信用擔保信用評級機制是解決問題的有效對策。這一機制能夠最大限度地克服政府、企業、擔保機構、金融機構各方的信息不對稱,促進監管、合作、內部管理效能水平的提升。其次,強化擔保機構內部人員的綜合能力培訓。應充分發揮政府的引導作用,對擔保機構應實行跟蹤監督、及時了解內部經營狀況,定期組織擔保機構針對中小民營企業的信息咨詢及相關交流工作。在學習、交流過程中加大對從業人員的實踐培訓的力度。再次,應擴大金融業與擔保業的合作力度與廣度,建立、健全風險共擔機制。擔保機構應積極拓展業務,提升經營水平,同時金融業也應積極提升針對擔保機構的信用評價服務,對信用好的擔保機構應積極簽約,形成雙方互利共贏的合作機制,促進雙方長期合作。
第四,完善信用激勵和懲戒機制。應制定并完善相關措施,褒獎守信行為,懲戒失信行為。應強化企業信用監管結果的透明度,定期公布評價對象的監管信息;另一方面應積極引進市場退出制度,對信用記錄不良的企業實行市場退出制度,同時對信用記錄良好的企業實行優惠政策。從長遠看,將對誠信社會的構成將起到重大作用。
第五,構建和完善信用信息平臺。借助現有網絡平臺,將分散于各個管理部門以及各金融機構、中小民營企業、擔保機構等相關信用信息以及針對擔保機構與企業的信用評級數據有機融合起來,實現信息的透明化和服務信息的優質化,為相關信用信息使用者提供一個客觀、公正和有用的信息平臺。
(作者分別為河北工程大學高級會計師,河北工程大學教授;本文系2011年度河北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河北省中小型民營企業融資困境對策研究”的成果,項目編號HB11YJ031)
責編/許國榮(實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