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我國農村合作金融面臨體制與定位、經營理念與管理水平、經營宗旨與資金去向之間的矛盾,發展一個適合我國農村實際的金融制度是農村合作金融體系的必然之路。突破對農村信用社的路徑依賴,堅持農村金融合作與其他專業合作互動及完善農村合作金融的制度環境是我國農村金融合作制度發展的策略選擇。
【關鍵詞】農村信用社 農村合作金融 制度邏輯 策略選擇
【中圖分類號】F830 【文獻標識碼】A
農村信用合作社改革面臨的深層問題
在2003年啟動新一輪改革前夕,農村信用社幾乎已經走到了崩潰的邊緣:除上海市外,其他省市的信用社幾乎全部陷入虧損狀態。為了挽救崩潰邊緣的農村信用社及農村金融體系,2003年5月,中國人民銀行出臺了新一輪信用社改革方案。但是其帶來的問題也是顯而易見的,諸如央行發行承兌票據帶有債權性質,信用社的法人治理沒有建立等。另外,組建省市聯社實際上是將監管權力讓渡給地方政府,雖然降低了其金融風險,但是合作制名存實亡,這使信用社遠離農戶;省聯社的管理方式是基于政策補貼的基礎上,帶有明顯的商業化運作模式,將信用社定位于一般的商業銀行,提高農戶信貸可得性的改革目標落空。總的來說,農村信用社改革還面臨很多深層次的問題。
體制與定位之間的矛盾。自1996年以來,農村信用社陸續與中國農業銀行脫鉤,開始獨立運營,但其沒有理清體制內外的各種因素。中國人民銀行作為農村合作金融的管理機構,一直以來既充當裁判員,又充當運動員,使基層信用社無法適應這種管理體制;建立省聯社后,實際上使管理體制進一步“官方化”,使合作性進一步退化。與此同時,農信社定位仍然不明確,甚至在基本性質的認定上仍然未能達成共識。有學者一針見血指出了中國農信社的弊病,認為中國從未存在過真正的正規合作金融,因為當下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并沒有帶來合作金融的交易成本減少,這并不是真正的合作制。①還有學者指出,合作制本質上是一種產權制度安排,中國近60年來并不存在合作制發展的土壤,現在的農村信用社體制確實不具備向真正合作制轉化的條件。因此,現在農村信用社改革有兩種選擇,要么繼續保留合作之名,行銀行之實;要么放棄合作制建設的理想,給農信社重新定位。②我們對農村信用社基本性質的認定存在分歧,而且許多地方的農信社改革實際上推行的是“商業化”路線。人們普遍存在著這樣一種擔心:隨著“商業化”的農信社改革逐步深入,它們也會逐步走向“城市化”,與此同時,“三農”金融困境則會日趨嚴重。
經營理念與管理水平之間的矛盾。當下,農村信用社奉行的是保本經營策略,但其不良資產的比率一直居高不下,存在很多金融風險。之所以會如此,一方面是由于信用社自身經營管理水平低導致的;另一方面是由當下的經營環境惡劣所致。在商業銀行普遍原理農村,農村信用社承擔了農村90%以上的各種農業貸款,低利率與金融管理機構的扶持政策不足以支持其彌補虧損。這樣,在流動性過剩、通脹與通縮等因素造成的農業比較收益不斷下降和世界金融與經濟危機對農業造成的負面影響的交替沖擊下,其經營風險會進一步擴大。
信用社的經營宗旨與資金去向之間的矛盾。農村信用社的經營宗旨應該是為三農服務,但我國目前農業發展正處在瓶頸時期,農業產業化規模還不大,對大筆資金的需求有限。而信用社為了降低經營風險及不良資產率,大多采取穩健經營的措施,真正投入三農的資金有限,為三農資金貸款設置了較高的門檻。同時其將主要貸款投向大量的鄉鎮企業、集體企業及其他的鄉鎮非農企業,導致其資金從農村轉向城鎮,這違背了農村金融合作制的初衷。
發展農戶合作金融的制度邏輯
農戶合作金融制度的邏輯前提。一直以來,各級政府都在積極推進以農村信用社為主導的農村金融體系改革,但占據農村金融體系主導地位的合作金融改革成效一直不顯著,甚至存在一定程度的倒退。總結30年來的改革經驗,存在的主要問題是,在歷次的改革中,始終未能體現信用社作為合作金融的定位,到現在為止農村信用社還不是真正的“合作金融組織”,對以“農戶”為單位的金融服務更遠遠沒有達到應有的水平,沒有真正理順農村合作金融制度發展的制度邏輯—合作制金融的發展邏輯。
農村合作金融的發展不同于一般的商業金融,在其制度邏輯上表現得尤為突出,這是由“三農”的特點所決定的。農業、農村及農戶對資金的需求不同于城市或城市居民對商業金融的需求。發展農村金融體系的根本路徑就是發展一個既能與農戶金融需求契合,又能對其他的金融體系有激勵作用的金融制度,并不斷糾正農村金融制度本身的邏輯偏差,使農村金融體系能夠適應“三農”對資金的需求。而專業化下的農戶合作金融就是這樣的一種制度安排,能夠在整體上帶動農村金融體系的發展。農戶合作金融本質上是農村合作經濟的一個部分,其主要功能是引導農村合作經濟發展中各種生產要素的組合優化,使農戶在生產、種植、加工及運輸等環節能夠達到效益最大化。但在目前的商品經濟條件下,農戶自身資源的有限性,使其獲取外部資源和組織專業化生產與經營的能力不足。個體農戶在組織農業生產上的有效性與專業化發展的規模需求之間存在著矛盾,決定了農業經濟發展效益最大化的制度安排應該是以農戶家庭獨立生產經營條件下實行合作化,來彌補單個農戶在經營規模上的不足。
具體落實在金融制度上就是建立服務于農戶金融需求,體現農戶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互助合作機制,這種金融互助合作機制能夠最大限度彌補單個農戶資金分散、擔保能力有限、不能融入金融市場的制度缺陷。同時農戶之間的互助合作金融體系還能夠代替金融市場自身的作用,將外部金融市場內部化,大大降低金融交易風險及成本。因此,以農戶互助合作為基礎的金融體系,其內部管理成本會低于外部交易成本,但要達到合作金融組織內部的管理成本低于外部交易成本,合作必須是有效的,合作不僅是互利的,而且能夠形成規模效益。如果農戶貧富不均,一些農戶因此常常是資金需求者,而另一些農戶又常常是資金供給者,合作本身就不具有互利性,基于共同利益的規模效益也就無從談起。農業的專業化生產與經營則能提供這一條件,無論是生產還是出售同一種農產品的農戶之間幾乎天然地存在互利性和規模效益。因此農業生產與經營領域的合作使農戶間的金融合作具有互利性和規模效益—生產與經營上規模經濟的實現是以資金的合理配置為條件的。③這樣,從農業生產與經營的專業化到相應的合作組織,再從金融合作化到農戶合作金融組織內部的管理成本低于外部交易成本,這就是合作金融能夠融入農村金融體系的制度邏輯。這種以農戶金融合作為基礎的合作金融構建路徑對其他金融形式有著基礎效應,是構建農村金融體系的主體。
農戶合作金融制度的價值體現。第一,它能夠在資金配置上實現公平和效率的統一。農村合作金融制度是一種專業化的、能夠代表農戶自身利益的制度模式,這種制度模式能夠保證資金配置的效率與公平的統一。基于專業化生產與經營的農村合作金融是農戶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資源合作組織起來的解決“三農”融資的制度安排,其經營目的是共同盈利,不存在組織效用函數與成員效用函數的背離,能夠代表農戶的金融利益需求,合作組織內成員能夠平等的享受服務,避免了金融市場對中小經濟實體的差別對待。而且,互助合作金融在資金供求的內部化也給融資帶來了高效率,減少了交易成本。合作金融所具有的社區性,能夠有效解決信息不對稱、擔保抵押難及風險控制等問題,保證了放貸的低風險與低成本。
第二,它是構建“合作金融+商業金融”結構的制度基礎。農村合作金融是優化農村金融市場結構的基礎性制度,農村的經濟發展也需要一個競爭性的金融市場,僅有合作金融的存在不利于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需要適當發展商業金融,允許多種金融體系的相互競爭。農村金融市場的不成熟并非是簡單的市場供求所致。商業金融之所以會退出農村市場,主要是商業金融的標準化要求與農民對金融的需求之間存在著矛盾,兩者不是同質性的關系,換句話說就是農民對金融的需求制約了商業金融的獲利。因此,大力發展以農戶合作為基礎的合作金融,可以將分散的農戶組織起來,這樣就可以通過規范農戶的金融行為從而實現信息與組織的對稱,降低以前金融機構與農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能夠有效避免金融機構的市場風險。同時,農村合作金融組織還可以代表農戶向商業金融機構提出信貸需求,為農戶的融資提供方便,這樣商業金融機構不必直接面對農戶,風險降低了,交易成本也降低了,從而能夠保證商業金融在農村地區的長期發展,也在一定程度上優化了農村金融體系的結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