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農業農村內部體制機制改革創新方面,應認真領會并堅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的兩個基本思想,即以探索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有效實現形式為導向,堅持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領導農民共同富裕;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形成為農民生產生活服務的綜合平臺,構建中國特色農民合作社體系和為農服務的社會化服務體系。
【關鍵詞】三農 生產經營體制 供銷合作社 【中圖分類號】F320 【文獻標識碼】A
探索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有效實現形式,不走土地私有化之路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后開啟的農村改革進程已經三十多年,取得的基本制度成果是建立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即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該體制有三個制度要素:一是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二是集體土地由農戶承包經營;三是集體統一為農戶提供生產經營服務。正是靠這一制度,迅速調動了億萬農民發展農業生產的積極性,解決了溫飽問題,打破了僵化的人民公社體制,農村經濟活力像火山一樣迸發出來,全黨和全國人民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上邁出了堅實的第一步。
但農村的現代化問題并沒有一蹴而就得到解決。隨著工業化、城鎮化進程加快,大批青壯年農民外出經商務工,平常留在農村生活的主要是老人、婦女和兒童,“誰來種地”成了需要關注的大問題。從農村基本經營制度本身來看,絕大部分農村集體是個“空殼”,沒有任何經濟實力為農戶提供統一生產經營服務。不但城鄉、區域之間發展差距比較大,就是農村內部貧富差距也日漸擴大。尤其出人意料的是,農村普遍出現了土地粗放甚至撂荒現象,如果說農村改革存在“人懶”的弊端,那么農村改革三十多年之后則出現了“地懶”的弊端。這正是“誰來種地”問題沒有解決好的必然結果。
那么,如何破解當前農業農村存在的難題呢?有人主張放棄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的制度安排,實行徹底或事實上的土地私有化。他們認為,土地私有制有利于保護農民的土地產權不受侵犯,可以促進土地要素在市場主體之間自由交換。顯然,放棄了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所謂集體經濟及集體經濟組織自然就不存在了,農村基本經營制度也就徹底瓦解了。針對這種私有化主張,習近平總書記主政之后旗幟鮮明地指出,“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是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魂”,必須堅持,農村改革中這條底線不能破。他還要求,要“探索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
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的制度優越性不在于保持一個名分,而在于給農民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也就是習近平總書記所說的要“有效實現”。對于像江蘇省華西村那樣靠辦工業發展起來的農村,大家都公認集體經濟的制度優越性,但華西模式在廣大純農業地區無法復制。
純農業地區土地集體所有制如何有效實現,如何給農民帶來實實在在的利益?這個問題的有效答案不可能在書本上,而只能在農民發展農村經濟、追求共同富裕的偉大實踐中。調研發現,農村稅費改革近十年以來,在國家(包括鄉鎮政府)取消針對農民的稅費負擔之后,一些農村仍然原原本本地堅持農戶承包集體土地必須先“留足集體的”,而且集體提留真正用于本集體的公共服務上面,這樣的農村都走上了共同富裕之路,農民的收入水平都大大高于全國平均水平,提前進入了小康社會。
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構建中國特色農民合作社體系
農戶經營體制的制度優勢在于,徹底消除集體統一進行農業勞動的監督成本,調動農民自覺自愿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積極性,打破“大鍋飯”的利益分配機制。然而,一家一戶如何進入市場,即農戶的產前產中產后社會化服務問題隨之產生。以大包干經驗為基礎形成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并不能解決這個問題。多年來,不論是三農問題專家學者還是農口領導干部,都十分關注農業社會化服務問題,進行了諸多研究探索,并且以山東等地為先導,創造了農業產業化經營經驗。但是,農民買難賣難、貸款難、科技推廣難、農產品質量不穩、農產品價格忽高忽低等當年的新問題已經拖成了老問題。
針對這些問題,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2015年11號文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決定》,這個文件是在習近平總書記親自主持下形成的,集中反映了習近平總書記對如何在農戶經營體制基礎上建立農業社會化服務體系的頂層設計理念,不僅為供銷合作社系統改革發展規定了堅定不移走合作制的正確方向,更為徹底解決小農戶進入市場的難題提供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保證。其要點是,供銷合作社要發揮服務網絡完整的優勢,為農民提供技術指導、生產生活資料購買、產品加工銷售、金融保險等全方位社會化服務,并且社會化服務中產生的利益要由作為服務對象的廣大農民共同分享。這一設計理念的科學性,不僅體現了對東亞地區農業農村現代化經驗的借鑒,更在深化供銷合作社綜合改革的實踐中得到初步驗證。山東、河北、浙江、廣東作為全國供銷合作社改革試點省份,已經取得了初步成果。
(作者為中共中央黨校經濟學部教授)
【參考文獻】
①習近平:《堅持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中國共產黨新聞網,2012年5月16日。
責編/潘麗莉 美編/李祥峰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