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障調控。我國現在的社會保障制度,從縮小收入差距、調控收入分配這一層面來看,主要包括兩大部分,一是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為內容的社會保險體系,這是我國社會保障調控的主體。二是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為主體的社會救助體系,其作用主要體現在為貧困階層提供基本生存保障和為有特殊困難的群體提供相應的救助。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主要包括兩部分:其一為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制度結構為社會統籌加個人帳戶,其中社會統籌部分實行現收現付,屬待遇確定型制度,主要體現社會公平;個人帳戶部分屬繳費確定型制度,以體現效率。第二部分為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退休制度,適用于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個人不承擔繳費義務,屬待遇確定型制度。在我國社會保險體系中,失業保險主要適用于各類企業和部分事業單位的非自愿性失業人群,保險金的繳納由社會、單位和個人三方承擔。當參保者處于失業狀態時,可以依法得到失業保險金的補助支持。
醫療保險方面,20世紀80年代以來,政府對醫療保障制度進行了多次改革,到20世紀末,已初步建立了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目前,我國已建立了以城鎮職工醫療保險、城鎮居民醫療保險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為主要內容的醫療保障體系,有力地保障了人民的健康權。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經過多年的發展,已逐步走向完善和規范化,在中國城鄉社會經濟發展中起了巨大作用。1999年出臺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例》,標志著這項制度已成為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中的正式組成部分。目前全國668個城市和1638個建制鎮已經全部建立了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我國已初步建成了針對特殊困難群體的分類救助體系,救助項目包括醫療、住房、教育等方面,為貧困居民解決了很多實際困難。
中美政府運用經濟手段調控收入分配比較。從以上對中美政府運用經濟手段調控收入分配的比較可以看出,在中美政府收入分配調控體系存在一定共性的同時,也存在一些差異,這主要體現在:
調控的制度基礎不同。從20世紀90年代以來,西方資本主義國家紛紛出臺了一系列加強國有化的政策,以增強政府對宏觀經濟運行的調控能力,但是與我國相比,美國等資本主義國家國有經濟的影響力和控制力是較低的。在收入分配制度方面,由于公有制經濟在我國經濟中占主體地位,與美國相比,我國政府更能夠對總體經濟運行進行干預,在不損害效率的前提下更好地體現社會公平。
調控的市場基礎不同。美國已建成了較為完善的市場體系,市場機制運行的各環節已相對規范,政府對收入分配的調控,主要是對市場機制本身的缺陷進行糾正。我國市場機制的運行仍存在一些不成熟、不完善之處,收入分配的各環節都需要政府加以引導和規范,在具體調控手段的運用上,政策性手段措施仍在發揮無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政府調控的目的不同。社會主義的本質是共同富裕,我國是社會主義國家,政府調控收入分配各種手段的選擇都以最廣泛人民的利益為出發點。而在西方資本主義國家,政府調控收入差距的根本目的是為了緩和資本主義固有的經濟社會矛盾,以維持資產階級的統治。
完善我國政府經濟手段調控的對策建議
強化財政調控職能。進一步完善財政調控要把實收入分配公平、公正作為重要目標,重點從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縱向平衡、不同地區之間的橫向平衡這兩個方面完善財政調控收入差距的職能。縱向平衡方面,進一步完善各級政府的財政責權分配,明確各自權責的界限,建立具體可操作、可監控的財權、事權分配體系,保障中央的宏觀調控能力。橫向平衡方面,重點是發揮好財政支出的收入分配調控作用,加大財政對公共基礎設施、公共服務、民生領域的支出,提高財政用于教育、科研等方面的支出,縮小各地區在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方面的差距。借鑒西方國家的財政轉移支付方式,逐步加大均等化轉移支付數量,把目前的多種轉移支付形式逐步簡化為均等化轉移支付和專項撥款兩種,加大對落后地區和重點群體、重點事項的支持力度,發揮好財政調控收入差距的職能。
健全稅收調控。從進一步完善稅制的思路上看,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方面,要逐步采取綜合制為主、分類特征為輔的綜合計征制。借鑒西方國家的相關做法,對個人一年內所得的不同來源的收入進行匯總,綜合計算應征數額。完善財產稅體系,逐步加大財產稅調控收入分配的力度,適時開征遺產稅、贈與稅,從多環節對居民財產差距進行調控。在稅收征管環節,當前,我國個人收入的數據綜合信息采集體制尚未建立,難以有效監管個人的各類收入和財產信息,使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難以全面真實地反映居民收入的實際情況,影響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效果。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提出“建立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這是全面監控個人收入、有效加強稅收征管和發揮稅收綜合調節收入差距的有力手段。只有將合理的稅制設計建設與嚴格規范的稅收征管體系結合起來,才能有效地發揮稅收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職能。
完善社會保障調控。公平可持續的社會保障體系是完善政府調控收入差距職能的重要內容,實現縮小收入差距的目標,必須建立機會公平、標準公平、權利公平的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保障的總體思路,把握好社會保險體系和社會救助體系這兩大支柱,其中社會保險體系建設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為主要內容,社會救助體系以最低生活保障和補充性救助體系為主要內容。
改革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其中基礎性保險應列入強制執行范圍。在現行制度的基礎上,逐步建立全國統籌的城鎮基礎養老保險制度,提高基本養老保險的統籌層次。完善失業保險,進一步擴大失業保險的覆蓋面,使之覆蓋到不同類型企業和不同就業形式的勞動者。完善醫療保險。針對目前存在的醫療保障統籌程度低、個人支付額仍偏高的問題,進一步完善的重點應從醫保基金的管理、醫療費用的漲幅、相關檢查監督等多方面入手,逐步降低個人支出占整個醫療費支出的比重,保障廣大人民的醫療服務需求。完善社會救助體系。加大投入,強化政府責任,加強對社會救助體系的引導和管理,在保證各項救助資金及時到位的前提下,動員號召全社會共同參與,多渠道解決資金來源不足問題。加強對最低生活保障執行標準的監督管理,使這一制度更好地體現社會救助的性質。
(作者單位:中共中央黨校、信陽職業技術學院)
責編/張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