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巴黎協定》是國際社會第一次達成共識為應對氣候變化而努力,已經成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努力的里程碑和轉折點。但是,其所構建的全球氣候變化治理體系是以政治不確定性(即其有效性取決于各國領導人的政治意愿)、弱化發達國家減排和出資責任為特征的,因此,其所確定的全球減排目標恐怕難以達到。
【關鍵詞】全球氣候 “共區原則” 減排責任 【中圖分類號】D815 【文獻標識碼】A
全球氣候變暖是人類面臨的長期挑戰,也是一個復雜的系統性問題。據相關研究資料顯示,20世紀全世界平均溫度約攀升0.6℃;1951-2010年,全球氣溫升高的一半以上原因來自人為活動。氣候變化的嚴峻挑戰迫切需要國際社會相互合作、有所作為。《巴黎氣候大會達成減排協定》(以下簡稱《巴黎協定》)即是這種“積極作為”的最新成果。中國政府為達成《巴黎協定》所做出的極大努力,為國際社會廣為稱道。
《巴黎協定》是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努力的里程碑和轉折點
2015年12月,聯合國氣候變化大會在巴黎正式簽署了《巴黎協定》。《巴黎協定》被認為是確立了2020年后以“國家自主決定的貢獻”為主體的全球氣候變化治理體系,是國際社會第一次達成共識為應對氣候變化而努力,已經成為全球應對氣候變化努力的里程碑和轉折點。具體而言,《巴黎協定》有如下特征:
第一,《巴黎協定》采用“國家自主決定的貢獻”機制以實現全面參與。“國家自主決定的貢獻”就是各國根據各自經濟和政治狀況,自愿做出的減排承諾。從目前的情況看,《巴黎協定》在促進包容性和實現全面參與上的成功是空前的。不僅發達國家,發展中國家也提出自己的減排承諾,已經有188個締約方提交了“國家自主決定的貢獻”,接近全球排放的100%。
第二,《巴黎協定》引入“以全球盤點為核心,以5年為周期”的更新機制。之前,全球氣候治理體系的主要問題是缺乏更新機制,以致于每隔一段時間就需要啟動新的談判進程來更新各方承諾。《巴黎協定》規定自2018年起,每5年將對全球長期減排目標進行盤點,這將有助于各國政策的協調及同步加強。
第三,《巴黎協定》開啟“自下而上”的行動模式。《巴黎協定》的新機制——“國家自主決定的貢獻”,允許各國根據各自經濟和政治狀況自愿做出減排承諾,這種“自下而上”的行動機制有別于之前全球氣候治理體系的“自上而下”的方式。比如,《京都議定書》“自上而下”議定發達國家減排目標的方式導致部分發達國家不愿接受而退出,削弱了協定的效力。
《巴黎協定》弱化了發達國家的減排和出資責任
《巴黎協定》簽署后,有些發達國家領導人高呼“國際社會這次團結一致共同應對氣候變化”,《巴黎協定》是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定,其貢獻是“歷史性”的。《巴黎協定》的簽署對于構建包容性的全球氣候治理意義非凡,代表了未來全球氣候變化治理的新方向。那么,《巴黎協定》對全球氣候變化治理體系的貢獻到底有多大?
近些年,隨著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新興經濟體的快速發展,發達國家越來越感受到來自新興經濟體的競爭壓力。為保持領先地位,以美國為首的一些發達國家不顧減排責任和國際道義,傾力廢除“共區原則”①,要求新興經濟體承擔同等減排及出資義務。在巴黎會議上,發達國家拒絕接受量化的減排責任,最后各方根據“國家自主決定的貢獻”原則自愿做出減排承諾。也就是說,《巴黎協定》所構建的全球氣候治理體系是以政治不確定性為特征的,它能否有效執行取決于各國領導人的政治意愿。相關各方普遍認為,這一協定并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以致于恐怕難以達到它所確定全球減排目標。
發達國家為發展中國家的減緩與適應行動提供資金支持,是發達國家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下應盡的義務。近年來,主要發達國家一直以金融危機后的經濟衰退為由拒絕兌現他們的資金承諾。在巴黎會議上,各方并未達成2020年后發達國家的出資目標,僅就發達國家氣候出資透明度問題取得部分進展,并決定在2020年就2025年發達國家出資目標以1000億美元為起點進行討論。對于《巴黎協定》第10條“損失和損害”,發達國家并不同意(尤其是美國)負有對遭受氣候變暖影響的小島國提供資金幫助的責任。
因此,《巴黎協定》實際上弱化了發達國家的減排和出資責任,這種責任由《京都議定書》規定的“必須”變為現在的“自愿”。科學研究反復證明,氣候變暖主要是由發達國家工業化所造成的。《巴黎協定》未能對發達國家設定量化的出資目標,實際上是剝奪了發展中國家獲得環境污染賠償的合法權利。可以說,盡管《巴黎協定》重申了《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確立的“共區原則”,但是發展中國家在巴黎會議上與發達國家就此原則展開的談判實際上是“失守”了。
我國應對氣候變化中長期戰略的政策建議
第一,大力吸納海內外專業人才,切實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在《巴黎協定》的談判過程中,美國等發達國家無視國際社會普遍接受的“共區原則”和國際道義,成功地拒絕承擔減排和出資責任,這再次說明美國是一個“很難對付”的國家。我國應加大力度吸納海內外專業人才,以充實我國氣候變化領域的研究和談判團隊,切實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
第二,實現低碳經濟的跨越式發展。《巴黎協定》的達成為私人投資指明了方向。國際能源署估計,在未來15年里,達到所有國家提出的“國家自主決定的貢獻”的減排承諾將需要16.5萬億美元的公共或私人投資,資金將從化石能源領域向清潔能源領域流動。我國在污染企業的關停并轉、低碳技術的研發和推廣方面已采取了大量措施且成效顯著。今后我國可借《巴黎協定》這一“東風”進一步鼓勵私人投資者、企業和多邊金融機構擴大對清潔能源、低碳技術等領域的投資,深入探索實現低碳經濟跨越式發展的可行道路。
第三,探索構建中歐聯合碳排放權交易所的可行性。在現有碳排放權交易市場建設的基礎上,我國應充分利用《巴黎協定》新的“國際轉讓的減緩成果”機制,提前探索構建多邊碳排放權交易市場的可行性。比如,與發展較為成熟的歐洲碳排放權交易所(EUETS)構建“中歐聯合碳排放權交易所”;也可與英國、法國、韓國等國提前探索構建雙邊聯合碳排放權交易所的可行性。這將有利于我國在未來全球碳排放權交易市場(乃至全球氣候治理體系)的規則制定中處于主導地位。
(作者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際合作中心學術委員會秘書長、研究員)
【注釋】
①發達國家在《京都議定書》下承擔量化的減排義務,而發展中國家則自愿采取減排行動并得到發達國家資金、技術等方面的支持。
責編/劉瑞一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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