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晚10點,會員陸續離開現場。記者看到,“永琪”外館斜街店和黃寺大街店的店員卻悄悄來到店內,摸黑將物品搬離。“搬東西不開燈,多不方便啊。”一位保安笑稱:“這不想低調點么”。
“永琪”外館斜街店店員告訴記者,文學館路店房租已于近日到期,但續約時房東要求租金上漲兩成。“以前租金是每年150萬,現在漲到了180萬,利潤壓縮太多,沒法兒再干了。”她稱,“永琪”公司都是直營店,不存在“加盟店”一說。因此,文學館路店的設施都歸公司所有。目前為騰出場地,這些設施會臨時轉移到兩個分店,如果日后公司選址重張,設施也會跟著回來。
針對退費一事,經警方協調,今天下午文學館路店店長會來登記會員卡的情況,但退費恐怕要等到10天以后。針對退費規則,有會員聯系上了店長包某,但按包某的說法:“退費時會把會員以前打折的消費情況換算回原價,之后再按余額返現。另外,療程(按摩)卡也不能全額退還。”多位會員認為,這種退費規則很不合理。
本報記者 張驍 張林 文并攝 J243
記者手記
消費者不應白白
為商家買單
打開我們的錢包,每個人都能找到幾張這樣的消費卡:健身的、茶藝的、美容美發的,還包括購買各類禮品的……人人都是會員、貴賓。的確,每位顧客的“預付式”消費使得商家實現了資本的快速累積,有條件提供更好的服務;而顧客也享受到打折、贈送等福利,這似乎是一種雙贏之舉。但現實并不美好,因為這種消費模式建立在一種脆弱的法律關系上。
相信每位顧客在辦卡時,有耐心將合同讀完的寥寥無幾。實際上,這些合同包含著很多霸王條款——商家把消費者違約行為標注得條分縷析,卻對自己的違約行為避而不談,或者以“最終解釋權為商家所有”為名而草草帶過。一旦出現侵權行為,消費者才發現合同中漏洞百出、維權無名。此外,顧客們并不清楚經營者的財務狀況。一旦經營者出現中途停業、卷款逃逸的現象,就算顧客們費盡心力將對方告上法庭并勝訴,但能不能找到經營者,經營者有沒有能力執行法院的判決,也都是不可知的事兒。
最重要的是,目前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和管理機構對“預付式”消費進行監管,九龍治水誰都不治。
“預付式”消費模式已經出現了近20年,至今依舊亂象叢生,大家呼吁:首先,應把“預付式”會員卡納入合同管理,統一制定合同范本,定清供需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其次,“預付式”不該是“誰都想辦,誰都能賣”的,應對辦卡商家設定準入門檻,只有滿足一定的注冊資金、達到一定營業額度時才能提供這項服務。第三,對銷售“預付式”會員卡的企業,應實行保證金制度。當經營者無法兌現承諾或發生消費糾紛時,監管部門將用保證金用于清償。最后,盡快制定專門針對“預付式”消費的法律法規。相關部門明確各自的職責,統一協調,形成合力。
有了約束措施,一旦商家出現“跑路”、“閉店”等經營傾向,最先想到的是自己要為此付出怎么樣的違約成本。當他們處于“不敢跑、跑必懲”的監管環境中,也變相促進他們更謹慎的商業經營。
不能讓消費者一次次為不良商家買單。畢竟,信用是商業社會的第一法則。張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