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島市黃島區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機制改革的實踐,為當前深化我國城市治理體制創新,提供了一種具有參考價值的新路徑。“黃島模式”的突出特點,在于它在探索現代國家治理體系與機制過程中,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逐步探索出了一條具有地方特色的綜合行政執法體制。黃島區綜合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先后經歷了由初步嘗試到深化推進的改革過程。
在早期的探索階段,黃島區將城市管理、國土資源、文化市場、海洋監察、交通運輸、環境保護等六大領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執法權統一納入區行政執法局的執法范圍,初步解決了綜合執法的人、財、物、編制的整合機制問題。
在深入推進改革階段,黃島區綜合行政執法改革從重視對執法機構和職能的綜合梳理與重組逐漸過渡到進一步完善綜合治理體系與實現治理績效的目標管理方面。針對綜合執法過程中出現的部門間溝通與協調對接機制不完善,各治理主體職責分工不明確、事權不統一,相應配套法律規范欠缺,以及部分機構仍然沿用傳統“管理”方式進行執法等問題,他們一方面更加強調制度性建設和行為規范建設,注重治理機制的靈活性與治理結果的實效性之間的統一;另一方面通過對執法事項性質、權責的分類界別,明確了納入綜合執法事項的原則,在此基礎之上確定綜合執法主體資格,建立和完善各方治理主體綜合執法聯動機制。
在深化改革階段,黃島區將公安、審判、檢察等職能部門派駐到綜合執法局進行工作,提高了綜合執法的實效性與合法性,從體制、機制方面規范為執法工作提供了進一步的保障,發揮了綜合執法與公檢法機關銜接與聯動機制的優勢。在執法過程中,他們注重提升執法人員的理論知識修養與業務實踐能力。從執法紀律、執法方式等多個方面改進執法工作,培養規范化的執法隊伍,努力推進綜合執法隊伍向復合型、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方向發展,從而提高了綜合執法的執法力度和執法效率。
此外,黃島區積極完善相應的綜合行政執法法律規范。針對當前社會管理體系中事權劃分不明確以及相關執法權的合法性來源等問題,通過完善相應的法律程序對執法部門進行授權,明確各治理主體的權力與責任,確保綜合執法行為有法可依,促進了地方社會治理體系的不斷完善。
就當前綜合執法改革探索而言,黃島區在社會治理體制機制構建等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嘗試,同時也積累了較為豐富的經驗。但是,我國地方綜合行政執法體制的各項改革和探索,是一個需要長期探索和不斷深化的過程。許多改革中產生的新生事物,尚需要接受理論和實踐的不斷檢驗,需要與我國社會管理以至整個政治行政體制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改革步伐相配套,一些體制機制上的問題還需進一步調整和修正。
就“黃島模式”今后所面臨的課題而言,首先是要從體制上解決目前綜合行政執法人員的執法身份認證問題。其次是要明確地方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上級部門歸屬問題。再次是要解決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與同級各個行政職能部門在工作中的協調問題。
如果再從中央與地方權力資源配置關系的角度來看,地方綜合執法工作需要中央政府對地方進行更多的授權和財政支持。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可否考慮在地市一級建立綜合執法機構管理部門,理順綜合執法管理體制的縱向機構配置關系;除此之外,我們也可以考慮在地市一級行政層面上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協調機構,這將有利于地市和縣區一級政府在綜合行政執法過程中進一步協調橫向府際關系,有利于從法律規范、組織協調等方面不斷完善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建立和完善服務型政府和法治型政府,是今后我國社會主義國家治理體系建設的重要課題。綜合行政執法改革是法治型政府、服務型政府建設的重要一環。黃島區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實踐,為我們探索建立更加合理且行之有效的社會治理機制,做出了大膽的嘗試,提供了有益的借鑒。
責編/王坤娜 美編/于珊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