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互助養老模式在健康、參與、保障等方面具有其他養老模式無法比擬的優越性。因此,除了從政策、法規層面對于相關問題做詳細的規定外,應該探索互助養老模式與醫養相結合模式的融合,發揮社會工作者的資源鏈接力量,并為“互助幸福院”配備一定的專業護理人員。
【關鍵詞】積極老齡化 “互助幸福院” 養老模式 【中圖分類號】C913 【文獻標識碼】A
在積極老齡化的理念下鼓勵老年人參與養老,最便捷、最有效的做法即互助養老
在面對人口老齡化、老年人貧困、留守老人增多等諸多老年人問題,1997年的西方七國丹佛會議首次提出了積極老齡化概念。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解釋,積極老齡化被界定為“健康”、“參與”、“保障”三個基本維度。“健康”是指老年人在生理、心理等多個層面的良性發展;“參與”是指老年人能夠積極參與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等各個方面的活動,能夠實現自身的再社會化;“保障”是指建立滿足老年人需求的社會支持網絡,保護老年人的合法權益等。如何充分地發揮老年人參與到自身的養老過程中來,成為了解決老年人養老困境的一大難題。
在積極老齡化的理念下鼓勵老年人參與養老過程,最便捷、最有效的做法即是發動老年人互助養老。所謂互助養老,指的是生活在同一社區內的老年人,在相關部門的指導和幫扶下,依托社區資源和老年人群體自身的力量,以低齡老年人為高齡老年人服務、身體健康的老年人為患病老年人服務的方式,來提高老年人生活水平的養老模式。
近年來,由于政府和社會的大力扶持,互助養老模式在資金投入、硬件配置、管理運營等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步。但是,個別地區也出現了后續資金不足、服務項目過少、服務專業性差、法律地位不明確、意外糾紛風險高等一系列問題。究其根本原因,應當說是互助養老模式的理論研究遠遠落后于實踐進程,以至于實踐過程中缺乏科學的理論指導,長期處于摸著石頭過河,先犯錯誤后改正的狀態,造成了一些不必要的資源浪費,甚至傷害到了一些老年人的身心健康。而目前對于互助養老模式的理論探討主要包括人力資源理論、非政府組織理論,以及社會交換論等。人力資源理論將老年人看作是可以開發的人力資源,鼓勵老年人參加教育和培訓;非政府組織理論認為要發揮社會團體的力量解決老年人養老問題;社會交換論重視的是交換過程中的奉獻、尊重等價值。這些理論往往側重于探索互助養老模式的具體運行方法,卻忽視了互助養老模式所應當具有的獨特價值目標。或者說,為什么要在家庭養老、機構養老、社會化養老之外,發展互助養老這一特殊的養老模式,互助養老模式能給老年人帶來什么不同與其他養老模式的獨特體驗?
對這一問題的解答,實際上決定互助養老模式的價值目標、組織構成、運行原則、運行方法等一系列基本問題。而積極老齡化理論所回應的正是這個最初的問題,積極老齡化理論強調最大程度地提升老年人“健康”、“參與”、“保障”的能力,促使老年人在自我養老的過程中,能夠充分發揮自身的潛能,保障老年人自身能夠按照自己的愛好、需求、能力參與社會活動,并得到充分的保護、照料和照顧。基于這樣的價值目標,筆者從“健康”、“參與”、“保障”和“互助幸福院”四個方面出發,探究了發展互助養老模式的可行性,為研究和發展互助養老模式提供了一個新的理論起點。
國家對養老服務業的重視和扶持,直接推動了養老服務的產業發展
互助養老模式有利于老年人的健康生活。少數老年人,特別是獨居老年人,除了有住房不適應的情況外,飲食結構也不盡合理,經常吃剩飯、冷食,對身體健康極為不利。而“互助幸福院”的基礎設施較好,老年人一般可以享受比家里更好的居住和生活條件。以河北省肥鄉縣前屯村的“互助幸福院”為例,“互助幸福院”配備有宿舍、餐廳、活動室等多個活動區域。宿舍內空調、電扇、電視一應俱全,電話旁邊還存放著老年人子女的聯系電話,以便隨時和老年人的子女溝通相關事宜。公共餐廳內配備有電磁爐、微波爐、吸油煙機、消毒柜等多種現代化設施,基本上滿足了入住老年人的生活需要。居住在“互助幸福院”內,一定程度上改善了老年人的居住條件、飲食條件等基本生活條件,有利于保持老年人的身體健康。
互助養老模式的核心是鼓勵老年人參與。在子女由于經濟壓力和時間緊張無法給予老年人較好的生活滿意度,必須積極發動老年人群體自身來解決養老問題。北京大學人口研究所教授穆光宗曾提出,“老年人的精神需求問題,關系到親情、友情、代際關系等,無法依靠個體的力量來滿足需求”。而借助互助養老的模式,不僅可以解決老年人一些生活上的難題,更重要的是在精神慰藉層面開創了一條有效的途徑。2015年國家衛計委發布的《中國家庭報告(2015)》則顯示,城鎮老年人自己照顧自己的比例高達72.5%,農村老年人自己照顧自己的比例也達到了67.8%,這說明老年人主觀上已經有了自主養老、自助養老的訴求,不再單獨依靠子女作為自己養老的完全依靠,這也是互助養老模式得到了許多老年人支持的重要原因。
互助養老模式的政策保障。互助養老模式作為一種融合了傳統家庭養老和社會養老部分特點的新型養老模式,得到了國家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同時,互助養老模式的發展還依托于整個養老服務業的不斷繁榮,“十二五”以來,國家不斷加大對社會服務業,尤其是養老服務業的扶持。國家對養老服務業的重視和扶持,直接推動了養老服務的產業發展,以及養老模式的不斷創新,也為互助養老模式的發展提供了發展前提和政策保障。
探索老年人互助養老與專業人才優勢相結合的新型互助養老模式
“互助幸福院”雖然有建設、運營成本低,精神慰藉效果好等優勢,但“互助幸福院”入住的老年人基本上都是身體較為健康或無重大疾病的老年人,在入住條件上有一定限制,無法推廣到整個老年人群體當中去。此外,即使老年人入住時較為健康,隨著時間變長或者意外事件的發生,老年人也隨時可能出現重病或者疾病等狀況。但是,關于“互助幸福院”的具體性質、運行規范、法律地位等,目前尚沒有詳細的規定,致使“互助幸福院”運營過程中的法律糾紛難以解決。為了降低互助養老模式運行的風險,除了從政策、法規層面對于相關問題做詳細的規定外,也應該考慮互助養老模式與專業人才隊伍的結合,充分發揮相關專業人士的專業優勢。
為此,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著手:一是探索互助養老模式與醫養相結合模式的融合。“互助幸福院”可以和專門的醫療機構建立合作關系,定期為“互助幸福院”的老年人體檢、提供醫療建議,并在醫療費用等方面對“互助幸福院”的老年人給予幫扶。通過建立“互助幸福院”與醫療機構的信息共享、優勢互補,最大程度地降低老年人的意外風險。二是配備一定的專業護理人員。目前,“互助幸福院”最大的問題仍是無法及時幫助重病或者急病老年人,容易引發相應的醫療和民事糾紛。因此,可以在不增加過多成本的基礎上,引入少量專業護工,提高服務質量,降低潛在風險。三是發揮社會工作者的資源鏈接力量。社會工作者作為提供社會服務的專業人員,要最大限度地鏈接社會資源,幫助老年人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由專業的社會工作者結對幫扶“互助幸福院”的老年人,幫助老年人辦理相關社保手續,領取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做好“互助幸福院”老年人的經紀人角色。
(作者單位均為鄭州大學公共管理學院)
【注:本文系2015年度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家庭政策價值導向變化背景下我國農村養老服務體系建設路徑研究”(項目編號:15BSH041)和2014年度河南省教育廳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重大課題攻關項目“土地流轉后農民工社會保障問題研究”(項目編號:2014ZG-6),鄭州大學應用社會學研究所研究團隊的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穆光宗:《老齡人口的精神贍養問題》,《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04年第4期。
②《中國家庭發展報告(2015年)》,新華網,2015年5月18日。
責編/ 肖晗題 美編/于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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