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借助刑事司法協助這一重要的國際法制度,中國能與周邊國家有效控制跨國犯罪。依據《刑法》的規定,我國在承認、執行別國判決的問題上采取了較為保守的態度,在跨國犯罪案件上不受別國生效裁判的限制,可能造成對同一犯罪行為的重復追訴。對此,應當在改革《引渡法》中規定本國居民不引渡原則、確立或起訴、引渡原則,同時完善承認、執行別國刑事判決的立法。
【關鍵詞】司法協助 國際法 跨國犯罪治理 【中圖分類號】D997 【文獻標識碼】A
中國與周邊國家聯合打擊國際犯罪主要依賴于刑事司法協助這一重要的國際法制度。其中,對犯罪嫌疑人的引渡措施、跨國案件的管轄制度、對別國判決、裁定的承認與執行規則是打擊跨國犯罪中最重要的問題。
我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現狀
國際司法協助既適用于刑事案件,也適用于民事案件。對打擊犯罪而言,引渡規則、管轄制度、別國裁判的承認與執行規則是主要的刑事司法協助措施。
引渡是一種歷史悠久的司法協助機制。依據《奧本海國際法》的規定,引渡是指對于被指控犯罪或被判決有罪的人而言,由被追訴人身處的國家、地區將其移送至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另一國家。引渡的本質就是一國政府把本國的被追訴人移交給別國。在國際法實踐中,引渡的基礎是國與國之間簽訂的雙邊、多邊條約。雙邊條約均系互相協商、談判而達成一致后簽訂,中國與多數周邊國家均簽訂了引渡條約,例如1993年與泰國簽訂了雙邊引渡條約,1995年與白俄羅斯、俄羅斯,1997年與蒙古,1999年與柬埔寨簽訂了引渡條約,等等。在沒有引渡條約的基礎上,任何國家均無權強制要求別國將嫌疑犯、被告人移送至其境內。但國家之間也可以友好關系為基礎,自愿提供引渡協助。
跨國犯罪案件的管轄。在國際法層面,跨國刑事案件的管轄主要涉及刑事訴訟移轉管轄問題。移轉管轄與引渡不同,是指某國司法機關依據別國的請求或國際條約,將本應由其管轄的案件,移交給別國管轄。當不存在關于引渡的國際條約時,某國可以主張移轉管轄的方式請求別國在其境內對行為人進行追訴。因此,移轉管轄制度在一定層面上彌補了引渡的缺陷。移轉管轄規則首先由西歐國家制定,1972年出臺的《歐洲刑事訴訟移管公約》即是例證。中國自20世紀90年代加強了移轉管轄制度建設,并隨后簽訂與承認了《禁止非法販運麻醉品和精神藥物公約》、《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中的移送管轄條款。1995年,在一起北京開往莫斯科的列車上,有罪犯在莫斯科境內對中國公民實施了搶劫行為,隨后被俄羅斯警方抓獲。對該案件而言,中國、俄羅斯都擁有管轄權。最終鑒于中國司法機關管轄此案更能充分查清案件事實、有效制裁行為人,俄羅斯司法機關決定將案件移轉中國管轄。這起案例便是刑事案件移轉管轄的良好例證。
對別國刑事裁判的承認與執行。基于共同打擊跨國犯罪的目的,一國司法機關可能依據國際條約、協定,承認、執行別國對本國公民的犯罪行為作出的生效裁判。承認、執行別國刑事裁判既包括承認與執行自由刑、財產刑,也包括資格刑,還包括承認犯罪前科。對別國刑事裁判的承認與執行應當滿足下列要件:一是以國際條約、協定作為依據,并適用國內刑事訴訟執行法律制度;二是擬承認、執行的別國判決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三是刑事裁判針對的是本國公民。在承認、執行別國判決的實踐中,國內刑事訴訟法律制度至關重要,因為除考慮國際條約、協定外,還要依據國內法審查別國判決是否存在損害本國利益、有悖公序良俗的可能。我國的國內法律制度未專門設定承認、執行別國刑事裁判的規則,但實踐中已有類似的案例。
我國刑事司法協助制度的不足
通過多年的發展,我國與周邊國家的刑事司法協助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我國與周邊國家的司法協助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體現在:
引渡制度的不足。現行引渡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引渡法》第八條規定,若別國請求我國引渡具有中國國籍者,一律拒絕其請求,確立了本國公民絕對不引渡原則。但在國際層面,引渡制度的發展趨向靈活化,關于能否引渡本國居民的問題,多數條約采用了相對原則而非絕對原則,即是原則上不引渡本國居民,在例外的情況下也可以引渡。例如聯合國頒布的《引渡示范條約》即規定本國國民不引渡是可選擇的。另一方面,我國缺乏或起訴或引渡規則。或引渡或起訴是一項主流的國際法規則,要求被請求國在拒絕別國的引渡請求時,應當在本國以引渡請求的罪名對引渡人進行追訴。但我國《引渡法》沒有或引渡或起訴規則,導致實踐中通常面臨諸多困境。例如依據《引渡法》的本國公民不引渡、政治犯不引渡原則,可能使來自境外的政治犯完全逃避法律責任、也可能使在國外犯罪的我國公民規避國內法律的制裁。
承認、執行別國判決方面的不足。承認并執行別國的生效刑事判決起源于二戰后的歐洲國家,經過多年的發展已廣泛地被域外國家所接受。丹麥、瑞典、芬蘭等多個北歐國家即簽訂了《承認與執行刑事判決的公約》,充分尊重別國刑事判決的效力。但我國法律在該問題上較為保守。依據《刑法》中關于屬人管轄的相關條款,行為人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國內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的,即使曾被別國作出判決,仍然可依照國內刑事法進行追訴,對于已在別國接受過刑事處罰的,可免除、減輕處罰。從現行《刑法》的規定來看,對于跨國犯罪案件,我國不受別國生效裁判的限制,還存在對同一犯罪行為進行重復追訴的可能性。
我國國際刑事司法協助的完善
改革絕對的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如前所述,我國《引渡法》第八條規定,若別國請求我國引渡具有中國國籍者,一律拒絕其請求,確立了本國公民絕對不引渡原則。應當說,這一絕對原則具有強烈的國家屬地主義屬性,體現了我國引渡制度充分強調政治色彩的傾向。從引渡制度的總體發展來看,政治性與司法性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如何取舍將直接決定一國的引渡原則。引渡制度對司法性的強調要求我國《引渡法》一改先前絕對的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并逐步過渡至相對的本國公民不引渡原則,規定在部分情況下可以將本國公民引渡至別國。這樣的轉變既能增強對引渡司法性的關注,弱化政治色彩、加快法治進程,也能適應國際發展趨勢。
建立或起訴或引渡原則。或引渡或起訴是一項主流的國際法規則,但未得到我國《引渡法》的確立,可能導致來自境外的政治犯逃避法律責任、使在國外犯罪的我國公民規避國內法律制裁等問題。依據我國與周邊鄰國簽訂的部分條約,對不予引渡的政治犯、本國公民,國內司法機關應視情況進行刑事追訴,但《引渡法》上卻沒有確立或起訴或引渡原則,使國內法與國際法難以協調。對此,我國《引渡法》的完善應當確立或起訴或引渡原則,解決立法不協調以及無法應對實踐的問題。
承認、執行別國的刑事判決,充分尊重別國司法裁判的效力,日益成為國際上的主流做法。但依據現行《刑法》相關規定,行為人在我國領域外犯罪、依國內法應承擔刑事責任的,即使曾被別國作出判決,仍然可依照國內刑事法進行追訴。我國在承認、執行別國判決的問題上采取了較為保守的態度,在跨國犯罪案件上不受別國生效裁判的限制,可能造成對同一犯罪行為的重復追訴,有違一事不再理的法治精神。因此,國內的刑事立法修正應當刪除這一條款,避免重復追訴。同時,立法者還應當盡快確立關于承認、執行別國刑事判決的立法,用于應對實踐問題。我國應當依據國際通行做法,通過條約、協定的方式承認別國生效判決確定的自由刑、財產刑與資格刑,并且拒絕承認與執行有損我國國際利益、公共利益、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判決,拒絕適用不符合人道主義的刑種、刑罰執行方式,保障被追訴人基本人權。
(作者單位:山西警察學院)
【參考文獻】
①蔣人文:《中國與東盟成員國刑事司法協助與引渡制度研究》,《河北法學》,2009年第8期。
責編/孫垚 美編/楊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