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信息網絡傳播技術的不斷發展,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犯罪行為日趨多變,這為刑法保護提出了新的要求。由此,為了對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刑法保護,需要選擇適宜的刑事立法模式,滿足時代的要求。
【關鍵詞】網絡時代 信息網絡傳播權 刑法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4 【文獻標識碼】A
隨著信息網絡傳播技術不斷發展,網絡由門戶網站時代升級到了大數據時代。在此情況下,網絡空間與現實空間聯系更加緊密,網絡代際的升級變化導致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刑事案件也日趨增多、復雜和嚴重,增加了虛擬網絡空間的現實性。由此,面對新的網絡時代,我們需要選擇適宜的刑事立法模式,不斷打擊侵犯網絡傳播犯罪,加強刑法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保護,滿足網絡時代發展的要求。
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刑法保護還不夠完善
Web2.0時代,互聯網使人與人之間的互動成了現實,網絡使用由專業化轉向平民化和大眾化,信息傳播更加方便、快捷,不宜審查,逐漸具有部分生活的現實性,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日趨復雜、嚴重,為更多人的侵犯行為提供了現實可能。2001年的《著作權法》開啟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刑法保護,為了適應網絡代際升級的要求,規定了對其實施刑法保護,增設了信息網絡傳播權。2004年的《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解釋》)只是具有象征性地對信息網絡傳播權進行刑法保護;2006年《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簡稱《條例》)全面而詳細地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權利內涵、限制和保護等。2005年和2007年先后發布的兩則法規則進一步順時而為,使《著作權法》與《刑法》的刑事責任條款相匹配,即:《關于辦理侵犯著作權刑事案件中涉及錄音錄像制品有關問題的批復》(簡稱《批復》)、《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簡稱《解釋(二)》)。由此,Web2.0時代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刑法保護逐漸形成全方位和多方面的立法法律結構體系,使其刑法保護從無到有,形成了信息網絡傳播刑法保護的基本格局。
2011年大數據時代中,我國不斷地增強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刑法保護,頒布了《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形式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簡稱《意見》),明確、細致地規定了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司法實踐中適用刑法保護的爭議和陰暗問題,保障了網絡著作刑法保護的有效性,為打擊網絡信息傳播權犯罪行為提供具體明確和更具操作性的依據,還涉及到了與其他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競合的處理,進一步深化了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刑法保護。目前,雖然我國不斷地加強了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犯罪行為的刑事立法,但是還不夠完善。2001年的《著作權法》只起到了宣示的效果,并沒有真正發揮規制作用,只規定了刑事規制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犯罪行為。隨后,為了打擊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犯罪行為才落到實處將《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與《刑法》結合起來,又經過了三次司法解釋,即:2004年的《解釋》、2005年的《批復》、2007年《解釋(二)》。而2006年的《條例》則增強了如何判斷和認定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犯罪行為;2011年的《意見》則加深了規制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犯罪行為。可見,我國現行刑法并沒有直接規定為信息網絡傳播權提供刑法保護,這些都是以附屬刑法的形式出現,刑法典才是信息網絡傳播權提供刑法保護的法律體系核心,這是遠遠不夠的,沒有直接明確的刑事法律規范,一些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等必須生根于刑法典的規定才能發揮作用。因此,要想增強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刑法保護力度,這些相關規定必須要與刑法典的規定有機結合在一起。
選擇適宜的刑事立法模式,來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
采取單行刑法保護形式對網絡犯罪進行規制。單行刑法主要側重于保護手段,往往采取“一事一議”甚至“一罪一議”,是針對特定的對象,通過單行刑法的形式,構建特定的刑事法律體系,從而達到規制網絡犯罪的目的。但是有論者認為在立法模式,單行刑法存在草率和不成熟,容易導致單行刑法與刑法典之間的規定不協調,往往采用具有靈活性和針對性的散在性模式。而在內容上,單行刑法立法和技術存在隨意性較大、有待提高的缺陷,貫徹罪刑均衡原則不足,與刑法典的規定缺乏協調。因此,單行刑法只有盡力克服了這些缺陷,才能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此外,為了保證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刑法保護,單行刑法還要增設“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罪”,并將其作為侵犯著作權犯罪的一種新方式做補充規定,從而針對信息網絡傳播權提供刑法保護。
采用附屬刑法來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附屬刑法保護側重于對象的整體性,信息網絡傳播權是附屬刑法保護對象的組成部分之一,其還包括相關的其他對象保護、網絡權利保護等。保護手段側重全面性,包括刑法保護、行政法律保護等。從網絡安全整體性上來說,構建網絡安全法律體系能夠為信息網絡傳播權提供刑法保護,因此需要思考構建預防和打擊包含信息網絡傳播權在內的網絡犯罪行為、行政違法行為綜合性等。在網絡空間,制定“網絡安全法”能夠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能夠確保國家主權、公民安全等合法權益,涉及到了整個網絡法律制度規范的體系構建。為了使信息在網絡空間中有序傳播,這些利益需要得到刑事法律規制和保護、需要得到民事和行政法律的保護。同時,制定“網絡安全法”還要立足于法律部門,充分考慮法律、技術、實體等因素,構建網絡安全的綜合性法律。作為我國首部全面規范網絡空間安全的法律,2016年制定的《網絡安全法》從人大法律的層面出發,綜合吸收了各種法規、規章中的相關規定,全面規定了網絡的所有者、管理者等主體的法律義務和行政責任等。由此,《網絡安全法》為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刑法保護提供了依據,但是還需要依賴于單行刑法或刑法典的相關規定。
采用刑法修正案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為了向信息網絡傳播權提供保護,根據信息網絡傳播權技術等的發展,全國人大常委會會適時修改、補充現行刑法。如:2015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第29條在刑法第287條中增加兩條,并修正了“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挪用公款等犯罪”,即: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其中后者為信息網絡傳播權提供了刑罰保護的依據,明確規定了對網絡幫助侵權行為的刑事責任追究。首先,從客觀上來看,明確了犯罪主體被審查義務,要求犯罪主體必須“明知”。其次,該罪的主體包括能夠“提供互聯網接入、廣告推廣、技術支持”等的人以及提供相應網絡服務的服務者,都會被追究幫助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刑事責任。另外,凡是幫助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侵犯傳播權的犯罪行為,都可以達到“情節嚴重”。因此,在網絡空間中,通過“共犯行為的正犯化”方式,將成為一種常見立法選擇模式,將幫助行為獨立設為新罪。如:第287條的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通過刑法修正案進行的分則化規定,能夠為未來制裁網絡犯罪幫助行為的基礎性罪名之一,明確了對于網絡幫助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犯罪行為應被追究的刑事責任。因此,刑法修正案需要更具靈活性和針對性,要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涉及罪與刑的立改廢,直接針對現行刑法條文進行立改廢。并且,刑法修正要兼顧與相關附屬刑法條文之間的協調統一,注意保持與刑法結構、條文之間的協調統一,從而加強信息網絡傳播權的刑法保護。
(作者為重慶三峽學院副教授)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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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蕾 美編/楊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