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網絡慈善是基于網絡科技迅速興起的慈善新模式,在實施過程中由于缺乏完善的行政法規,產生一系列社會問題,對網絡慈善事業發展和公信力產生影響。需完善系統化網絡慈善行政法規體系,針對自身主體定位、多元監管、激勵機制缺乏等問題,進行有效規制,促進網絡慈善事業健康發展。
【關鍵詞】網絡慈善 行政法規 監管 【中圖分類號】D922.1 【文獻標識碼】A
近年來,網絡科技興起成為改變現代社會格局主要因素之一。在第三方支付保障、社會需求的助推下,“慈善+互聯網”拓展了新的發展空間。在網絡慈善大發展的同時,由于網絡慈善監管不力、情況復雜、行政規制缺失等原因,各種違法行為屢禁不止,給網絡慈善事業發展帶來阻礙?,F實情況讓人們逐漸意識到需要制定完善、有效的行政法規,才能促進網絡慈善的正常發展。
網絡慈善行政法規制定的必要性
網絡慈善是近年來興起的借助網絡媒介展現愛心、扶貧救困的社會公益活動。網絡平臺能讓更多人關注、接觸、參與慈善活動,對慈善事業拓展創新起到重要作用。但網絡平臺因其虛擬隱蔽的特點,也導致一些虛假慈善信息傳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民愛心進行騙捐、詐捐,非法獲利。這些問題不僅對網民參與慈善的熱情帶來沉重打擊,也給網絡慈善帶來信任危機,危害網絡慈善的發展和網絡安全。隨著我國司法制度不斷健全,政府職能由管理型向服務型邁進,行政立法中也增添了包含網絡慈善的有關規定。
伴隨著我國社會發展的不斷深入,慈善事業得到了有效發展,社會公眾參與熱情不斷上升。在網絡科技助推下,網絡慈善被越來越多人認可,數量龐大的網民積極參與其中,極大拓展了我國慈善事業的發展空間,大有趕超傳統慈善事業之勢,這種轉變對我國慈善事業發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網絡慈善在改善和彌補我國社會保障和救助上作用顯著,但也因相關法規不足,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網絡虛擬、隱蔽、不確定性的特點,借助網絡慈善進行非法目的,導致網絡慈善公信力下降、網民受到經濟和精神損害。為保護網絡慈善合法有效發展,必須加強行政規制建設,以確保網絡慈善有序進行。
我國網絡慈善行政法規存在的問題
缺乏系統有效的行政法律依據。我國有關慈善事業的行政法律規定滯后于慈善事業發展,特別是涉及網絡慈善的法律法規相對較少,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慈善法》(以下簡稱《慈善法》)及地方網絡慈善法規等。這些法律法規中,有的是缺乏網絡慈善規制細則和具體實施內容,有的是立法條文滯后于網絡慈善發展,甚至一些法律實施細則間存在沖突,網絡慈善法律依據的缺失導致立法層次缺乏普適性和權威性,不利于對網絡慈善的有效規制。
網絡慈善行政職責不清、規制不足。網絡慈善實施過程復雜,其規制準入、運作、財務、活動環節的行政職責,一般由民政、稅務、審計等多個行政部門共同承擔,從表面看多元化規制組織監管嚴格,實則各部門職責并沒有嚴格法律規制劃分,對其監督管理缺乏明確性,很容易產生各部門因分工問題造成相互推諉、耗時費力現象。長期以來,網絡慈善由政府行政部門管控,缺乏社會力量監管也是導致網絡慈善問題頻發的因素之一。雖然《慈善法》規定捐贈人享有監管權利,但由于其自身缺乏監督意識,加之慈善捐贈流向信息不透明,都體現出行政規制上的不足。
缺乏激勵機制和社會公信力?,F有的行政規制中雖然有對捐贈主體依法享受稅收、金融上的優惠支持,但缺乏具體操作細則。并且辦理優惠過程中程序繁瑣、涉及部門多、耗時長、牽扯精力大,很多捐贈者不得不放棄申請,影響了公眾參與網絡慈善的熱情。正是由于行政部門對網絡慈善監管不足,網絡慈善暴露出各種問題,導致網絡慈善公信力下降。而一些網絡平臺對網絡慈善信息缺乏審核甄別,也成為行政監管的一大難題。為確保慈善網絡平臺公信力和信用度,就要對其進行嚴格審核,但審核存在成本高、能力有限等諸多現實難題,導致某些慈善平臺為達到審核標準靠偽造內容、提供虛假信息等蒙混過關,進而導致騙捐、詐捐等違法行為發生,引發公眾對網絡慈善的信任危機。
網絡慈善行政法規的完善途徑
構建完善的網絡慈善行政法規。網絡慈善的健康發展,離不開相應的、健全的法律體系保障。雖然《慈善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已將網絡慈善納入監管,但應對不斷出現的新問題尚無有效法規解釋。網絡慈善涉及諸多領域,其復雜性導致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對同一問題易出現爭議,而單一設定網絡慈善法律又不具可行性,只能對網絡慈善問題的很多細節問題逐一定性,加大對《慈善法》中網絡慈善行政法規問題補充和解釋,明確法律規范尺度。同時要盡快出臺相關配套細則,確保網絡慈善有序進行,保護各方主體的合法權益。行政規制行為作為一種綜合性的行政活動,也需加強自我約束力,在對網絡慈善進行規制過程中不應過度干預,禁止權力濫用。在網絡慈善行政法規中要維護公眾知情權和信息公開原則,以保障公眾合法權益,增進公眾對網絡慈善的參與熱情,有利于我國網絡慈善行政法規體系建立。
確定網絡慈善行政主體。當前我國對網絡慈善仍采用多元化規制,各部門都能對網絡慈善進行約束規制,沒有明確規制主體部門,容易導致網絡慈善行政法規重疊、資源浪費、工作效率降低,不利于網絡慈善事業健康發展。因此要明確網絡慈善的行政職責,設立對網絡慈善事業進行監督的專門機構,并保證該機構工作獨立性。對機構內部權力配置采取垂直管理模式,避免因地方保護和其他干擾給網絡行政性規制實施帶來的弊端。在明確政府規制主體部門職責后,要通過多元化規制手段加強社會監督,讓更多社會公眾參與網絡慈善,多關注網絡慈善運行監管。特別是增設對網絡慈善余款善物的后續管理追蹤制度,余款善物去向有據可查,使參與網絡慈善各主體間形成一種有效監督關系,維護彼此利益。要嚴格執法,如一方存在違法行為,要采取嚴格責任追究制度,做到“有權必有責,權責相對應”,讓違法行為主體承擔嚴厲的行政法律責任,從而杜絕違法行為,促進網絡慈善健康發展。
建立網絡慈善激勵機制、提高社會公信力。對于激勵機制建立,首先要完善網絡慈善稅收激勵機制,對所有參與慈善活動的人,無論個人、企業,對他們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奉獻愛心的善舉要在稅收上進行減免,只要查證屬實必須特事特辦,以辦事高效回報奉獻慈善愛心的參與者。其次要在財政上對慈善組織確立激勵機制,要通過正面引導鼓勵,以財政扶持網絡慈善組織的活動。再次要建立表彰激勵機制。由于慈善組織的善舉并非為了盈利,榮譽獎勵更能體現社會的認可,政府行政部門授予的榮譽獎勵更具有社會認可度和公信力,也有利于慈善組織網絡慈善活動開展和正能量傳播,因此政府行政部門要重視對網絡慈善組織的榮譽激勵。
一直以來,網絡慈善欠缺公信力,政府行政執法部門要嚴格審核網絡慈善平臺運行機制資格,通過實時監督、平臺自審、相關責任人簽訂保障合同等方式,確保發布的網絡慈善信息準確、慈善過程規范有效,以行政法規提高網絡慈善公信力。對于發生的問題要及時向監管部門報告、嚴格履行職責,以行動提升信任。網絡慈善行政法規的形成,為網絡慈善長遠發展提供良好外部環境。隨著人們慈善意識、生活水平提高,人人參與慈善將成為一種社會風氣和習慣,有利于我國和諧社會的建設和發展。
(作者為西藏民族大學講師)
【參考文獻】
①袁一帆:《我國網絡慈善發展的困境及對策》,《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學報》,2016年6月25日。
責編/賈娜 美編/楊玲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