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由“傳統”向“現代”村規民約的變遷過程中,鄉村社會呈現出一定程度上的認同缺失,這必然會影響現代村規民約實效性的發揮。因此,需要加強基層政府和農民的雙向互動,積極構建農民的內在認同與政府的外在引導機制,形成“內生”與“外導”的有效結合,讓現代村規民約成為鄉村社會自治的有效手段。
【關鍵詞】村規民約 內生機制 政府引導 【中圖分類號】C912 【文獻標識碼】A
村規民約是地方自治的重要表現形式,它源于中國獨特的鄉土社會,是熟人社會所具有的一種自發的公共性規則。在傳統鄉村社會向現代鄉村社會轉型的背景下,由于村莊治理結構由“內生”自發秩序逐漸轉向“外生”的引領機制,在這種轉變過程中,現代村規民約的形成與實施還面臨著一些現實困境。而要化解這種矛盾,促進鄉村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就需要確立現代意義上村規民約的認同機制,實現“內生”與“外導”的有機結合,保障其實施的有效性和長期性。
村規民約的時代變遷
傳統鄉村社會是通過儒家倫理和鄉土禮俗實現治理目標,是基于習俗與信仰的認同。而現代村規民約更多的是基于民主、法律的認同,是伴隨著政治民主化和法治化所體現出的民主參與和集體的獲得性認同,是在鄉村社會的變遷中逐漸形成的居民對鄉村治理方式的認同。從傳統村規民約到現代村規民約,體現鄉村社會的一種時代變遷。
由“倫理教化”向“法治規范”的轉變。傳統村規民約主要是農民在日常生產與生活中形成的行為方式和道德觀念的體現。在傳統社會中,村規民約強調以宗族為核心的治理體系,體現了有限的集體性原則。地方權威精英與組織通過傳統倫理的教化和對個人理性的抑制來實現對鄉村社會的管理,是一種較為僵化的模式。隨著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推進,傳統意義上的內在約束和平衡機制被破壞,在鄉村社會的農民則開始擺脫土地和禮俗的束縛,變成了一個以社會本位和自我理性發揮為基礎的新型農民。因此,規范化、法治化、契約化等現代認同理念也隨之在鄉村社會形成,這必然帶來鄉村社會認同理念的變遷。
由“自發”向“自覺”的轉變。傳統社會向現代社會的轉型本質上是社會結構的變革,反映在鄉村社會則是由單一向多元社會結構的過渡。長期以來,農村處于一個相對封閉的社會狀態,農村自治的特性使得農民依附于地方的宗族、家族勢力。基于同一的倫理體系,傳統鄉村形成了一種單一的地方自治的社會結構模式,這種地方自治的社會結構在一定程度上維持了農村社會秩序的“自發”狀態。隨著傳統鄉村社會的變遷,原有的“自發性”的社會結構正在向“自覺性”的社會轉變,村規民約也逐漸由傳統的“自發性”習俗約束向“自覺性”民間法律規范轉變。由“自發”向“自覺”的轉變,帶來了農村內在認同機制的轉型,逐漸由親情血緣小范圍的認同,進入到一個鄉村社會較大范圍的認同。
培育村規民約的現實困境
鄉村振興需要構建治理有效的秩序,而治理新秩序的建立需要村規民約發揮其應有的內在協調作用。但是,當前村規民約的培育面臨著利益沖擊所造成的內在信任危機、農民對基層黨組織依賴度減弱等諸多影響。
內在信任危機。在傳統鄉村社會中,農民之間交往更多的是一種親情關系和鄰里關系間的交流,基于天然的血緣關系和地緣關系,他們處于一種熟人間的信任關系網絡之中,并維持著鄉村社會的有效運行。但是,市場經濟打破了這一傳統。市場經濟是競爭性經濟,競爭機制可以充分調動經濟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也可以促使個人在強烈的利己欲望驅動下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因此,農村社會關系的利益化趨向,使傳統依靠“不加思索時的可靠”產生了“不可靠”危機。同時,由于我國市場競爭機制不健全,優勝劣汰的市場經濟造成了少數人的責任意識缺失和行為失范,在鄉村表現為農民價值觀的扭曲和村莊價值體系的變化。
少數農民對農村基層黨組織依賴度減弱。傳統村規民約的效力主要來自地方權威,例如,宗族和家族的組織權威在“生于斯,死于斯”的傳統鄉村社會發揮著重要的影響。然而,隨著城市化的不斷推進,城市對勞動力的吸附能力越來越強,再加上城鄉發展不平衡,農村公共產品與服務配套滯后,越來越多的農民選擇外出務工,離開鄉村社會,從而導致少數農民不再依賴當地基層黨組織,并出現對農村基層黨組織開展的各項工作參與度不高的現象,影響了農村基層黨組織和農民之間的溝通,不利于現代村規民約的制定和實施,也不利于鄉村民主政治建設的推進。
培育現代村規民約的思考
村規民約是一種非官方的農村居民自我認同的民間規范體系。如果從國家與社會二分法看,村規民約是農民進行村莊自我管理的約定俗成,是農民基于內在認同的自律性規范,體現為一種民間行為,在產生方式上具有自發性。同時,鄉村社會治理不僅需要農民自發的制定和實施村規民約,也需要發揮基層政府引導作用,確保村規民約成為鄉村治理的重要手段。因而,村規民約的培育需要鄉村社會內在秩序的形成和政府外在引導的有機統一。
“內生秩序”的構建。“內生秩序”是鄉村社會實現自我管理和自我發展的內在要求,這可以體現為一種自生性的社會秩序。自生性秩序是“在各種人際關系中,一系列具有明確目的制度的生產,是極其復雜但卻條理井然的,然而這既不是設計的結果,也不是發明的結果,而是產生于諸多并未明確意識到其所作所為會有如此結果的人的各自行動”。換言之,只有社會中的每個人都遵循的規則才是一種會產生秩序的規則,他們的行為才會產生一種整體性秩序。因此,“內生秩序”是一種自發性的內在認同,而這正是現代村規民約形成的基礎。
基層政府的引領。村規民約更多體現為一種外部規則,是一種人造的“建構秩序”,是政府組織的一種單向建構。因而,在處理“內生秩序”與“建構秩序”的關系時,不應放在一種對立視角去看問題,而應該實現二者之間的有益補充,更多發揮外部規則的引領作用。“在一種社會的自生自發秩序中,雖然可以在沒有自發的情況下存在,但在大多數場合,為了確使那些規則得到遵守,我們稱之為政府的那種組織卻是不可或缺的。”因此,現代村規民約的培育需要發揮基層政府積極引領作用。一方面,基層政府要保證使村級組織和農民成為村規民約制定的主導力量,發揮他們的原動力和首創精神;另一方面,為了使村規民約的制定更加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基本要求,基層政府要提供必要的法律和政策支持,并積極總結農村的成功經驗,逐步加以推廣和應用。
“內生”與“外導”的結合。當前,隨著村規民約內生機制的變遷,對其的培育應更多體現內在與外在的結合,實現鄉村社會的綜合性認同。一方面,村規民約必須得到廣大村民的積極參與,否則會失去內在認同的基礎,無法保證農民參與的有效性。因此,村規民約的制定與實施,需要發揮農民的主動性和創造性,讓他們自己去解決鄉村社會發展中遇到的各種問題,真正踐行村民自治的真諦;另一方面,由于村民自治水平有限,需要加強國家和地方政府對村民自治和村規民約制定實施的引導。村規民約不僅是鄉村的運行規則,而且是國家法律法規的重要補充。因而,村規民約的運行,必須得到國家法律的認可,在不違背國家法律的前提下,成為鄉村社會自治的有效手段。
(作者為中共紹興市委黨校副教授)
【注:本文系國家社科基金青年項目“發達地區鄉村社會治理中公共精神重塑問題研究”(項目編號:15CSH013)的階段性成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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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英]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著、鄧正來譯:《自由秩序原理(上)》,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1997年。
③[英]弗里德利希·馮·哈耶克著、鄧正來等譯:《法律、立法與自由(第一卷)》,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0年。
責編/肖晗題 美編/于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