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在行政法的保障下,實現殘疾人勞動就業權,需要了解行政法在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權的法律地位,明確政府在殘疾人勞動就業中的責任。既要加強殘疾人勞動就業保障配套法規建設,創建殘疾人就業權執法保障體系,又要完善殘疾人就業司法保障機制。
【關鍵詞】行政法 殘疾人 勞動就業權 保障
【中圖分類號】D922.5 【文獻標識碼】A
殘疾人勞動就業權是殘疾人應有的基本權利之一。《第二次全國殘疾人抽樣調查主要數據公報》表明,我國殘疾人數量超過8500萬,占總人口數的6.34%,平均每16人中就有一名殘疾人。關注并保障殘疾人就業權,符合新時代社會發展的要求。運用國家權力,實現殘疾人的勞動就業權,在政治生活中確保其過上有尊嚴的生活,這是新時代行政法的重要任務。
在現代民主政治框架下,人民主權原則是基本原則,所有的公權力都源自人民的授權。當然,在現代民主政治框架下的政府自然也是民主政府,政府應承擔責任保障權利。政府保障殘疾人的權益,涉及到殘疾人權益保障的,都可納入行政法中,滿足其利益訴求。依法維護殘疾人的勞動就業權,是政府應承擔的公共責任,是創建正義社會的必然要求。由此可見,行政法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權,是行政法范圍內的重大課題。
政府在殘疾人勞動就業中的責任
實施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殘疾人群體要想實現就業,需提高自身綜合技能,適應社會發展的要求。為此,通過加大殘疾人技能方面的教育培訓,建立培訓基地,是政府發展殘疾人事業、實現殘疾人健康發展的重要手段。要做好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必須從殘疾人自身實際出發,打造服務于殘疾人新型職業教育事業的新模式。實際上,關注殘疾人職業技能培訓,通過職業培訓帶動殘疾人實現就業,這需要教育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民政部等與殘疾人相關服務部門一道,建立良好的職業技能培訓體系。政府相關部門在殘疾人培訓期間,采取科學有效的措施,為其提供全面的保障。其培訓內容可參照殘疾人將來從事崗位的基本要求,制定培訓計劃,不斷提升殘疾人就業技能,與此同時,配備保障機制,解除殘疾人培訓的后顧之憂,使其能專心投身到培訓中,為更好適應工作崗位,走向社會,做好充分準備。
按需設置公益性就業崗位。殘疾人公益性就業崗位的設定,需要對殘疾人群體進行全面的調研,按需設崗,這樣才能有針對性地保障殘疾人的勞動就業權。公益性就業崗位的增長點在第三產業、在社區,積極發展社區服務行業,建立社區幫扶體系,實行社區就業模式,結合社區崗位需求,降低就業門檻,實現殘疾人崗位設置多元化,更易于殘疾人選擇。此外,針對福利企業,政府也要根據上級政策,為其更好安排殘疾人就業提供政策性支持。福利企業安排殘疾人就業,呈現出社會公益性的特殊企業,是殘疾人實現勞動就業權的科學載體。這需要政府繼續細化法律政策,使政策更容易操作。比如,支持殘疾人開設福利彩票投注站,幫助殘疾人實現就近擇業,凈化社會風氣等。
提高政策執行力。政府提高政策執行力,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權,能在全社會起到示范引領作用,要將殘疾人勞動就業權納入政府政績考核、社會發展的指標體系,依靠制度助殘,逐漸形成剛性約束,實現殘疾人的工作穩定。比如,將足額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納入政府各機關目標考核指標體系,對拒不繳納的要追究行政責任,甚至法律責任。要大力探索政務公開的形式,公開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安置殘疾人就業執行情況,全面利用監督機制,全面履行政府應盡的社會責任。
完善殘疾人勞動就業保障配套法規,創建殘疾人就業權執法保障體系
2015年,中國殘聯等八部門聯合出臺了《關于發展殘疾人輔助性就業的意見》等法規,充分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權,推進了法律保障制度的完善,但是還需要在配套法規建設上做文章,逐漸完善殘疾人勞動就業保障配套法規。一是出臺支持殘疾人靈活就業、自主創業的法律法規。在實踐經驗基礎上,建立殘疾人創業孵化,互聯網企業幫扶等長效運作機制。對于那些有意自主創業的殘疾人,政府應給予大力支持,也要積極建立殘疾人貸款補貼政策,幫助其解決融資難困境。二是結合上級政策,各地方政府因地制宜制定適合的配套實施細則,提高殘疾人就業能力,使法規執行走向制度化、規范化。要建立推動殘疾人就業培訓及服務的工作規范,讓殘疾人勞動就業有章可循,提高服務的科學性。也要結合新時代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情況,從殘疾人群體需要出發,創建創業就業公共服務機制,建立企業用人、殘疾人就業需求間的互動平臺,實現供需有序銜接。
在創建殘疾人就業權執法保障體系方面,一是明確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執法責任。政府及相關部門在公務員招錄中,發揮其引領示范作用,帶頭設置殘疾人就業崗位,根據一定比例安置殘疾人。政府及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安置殘疾人就業的情況及時進行監督檢查,創建懲戒與約束機制,在有執法職能的政府各部門之間建立溝通與協商機制,研究解決相關問題,提升執法效能。二是結合實際需要,建立殘疾人就業保障機構。從長遠來看,需要在現有殘疾人勞動就業保障基礎上,設立專門機構,保障殘疾人勞動就業權。殘疾人就業保障機構要做到工作的常規化與專業化,設置調查員與調解員。調查員主要是從案情出發,及時展開調查,并將調查結果及時反饋給各方。調解員往往具有專業的法律、社會學等方面的知識,做好當事雙方的和解。當然,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立審議委員會,在勞動糾紛不能以協商的方式解決,需要提交審議委員會裁決。三是全面做好殘疾人就業執法監督工作。從當前針對殘疾人就業侵權的現狀來看,侵權成本較低,再加上勞動違法查處力度不足,加大制度監督工作顯得很有必要。可以采取專題培訓、定向培訓等方式,不斷加強執法部門對殘疾人就業執法監督的全面認知,全面提升執法部門的思想認知,并不斷強化殘疾人就業執法的力度,采取專項行動,提高執法機構監督效能,避免執法缺位。
完善殘疾人就業司法保障機制
設置舉證責任倒置制度。在我國大量的行政法司法實踐基礎上,舉證責任分配要充分考慮到殘疾人所處的弱勢地位,需要向殘疾人一方適當傾斜,設置舉證責任倒置制度,是殘疾人在求職或者是職場中遭到不公正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請訴訟時,只需要提供初步證據,并不需要拿出詳細證據。用人單位如果想證實自身的清白,需要交出相應證據,否則,就認定為就業歧視。
建立殘疾人自愿的訴訟代理與法律援助制度。充分考慮到殘疾人受自身殘疾、現實障礙等的影響,建立殘疾人訴訟代理制度,安排代理人參加訴訟,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確定殘疾人訴訟代理人資質,便于更好保障殘疾人合法權益,針對殘疾人訴訟實際情況,減免訴訟費用。與此同時,也要基于殘疾人的意愿,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既要明確將殘疾人納入優先獲取法律援助的范圍,對專門為殘疾人提供法律援助的律師資質作出明確規定,創建長期的援助和服務機制,也要將殘疾人法律援助經費保障制度落到實處,保障殘疾人能真正得到實惠。
訴訟中引入手語審理與翻譯制度。考慮到殘疾人身體條件,建立便于殘疾人參加的訴訟制度,在賦權的基礎上,社會應為殘疾人提供無障礙的環境,既要引入專門的手語法庭,配備熟悉手語、了解法律知識的手語工作人員,對殘疾人就業方面的訴訟開展審理,又要開展手語法官的選拔與培訓工作,在現有法官隊伍基礎上,選拔優秀的,參加手語審理培訓。
(作者為太原學院政法系講師)
【注:本文系中國勞動與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委托課題“改革開放四十周年山西省社會保障制度歷史發展研究”(項目編號:LKYWT2018007)的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劉冬:《論我國殘疾人就業權的法律保障》,《學理論》,2018年第10期。
責編/謝帥 美編/史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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