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針對我國民營企業營商環境的現狀,中央和地方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扶持政策和便利化政策,其目的在于優化民營企業營商環境,推動民營經濟的快速發展。政府不僅要在政策上給予民營企業發展的扶持和便利,還要加大對于其營商環境的監管,防范發展中的跨行業、跨區域商業風險。
【關鍵詞】民營企業 營商環境 政策服務 【中圖分類號】F276 【文獻標識碼】A
以政府為主體優化民營企業營商環境,其實質是通過深化政府的經濟職能、行政職能來引導民營企業的發展。政府不僅要在政策上給予民營企業發展的扶持和便利,還要加大對于其營商環境的監管,防范發展中的跨行業、跨區域的商業風險。
政府應當增加對民營企業的金融扶持和金融服務
優化民營企業營商環境的關鍵,是解決限制其發展的根本性問題。對于民營企業的發展而言,融資是第一難題。自全球性金融危機以來,我國民營經濟面臨著更加嚴峻復雜的外部環境,同時也受到國內經濟結構調整的影響。民營企業一般體量較小,對于市場的變化非常敏感,民營企業的生產是按照市場所需而供應,這種經營模式決定了民營企業要依靠一定的固定資金,去適應市場的需求變化。政府需要根據民營企業的運營特點,給予民營企業金融支持和服務。
由于民營企業的創新成本較高,政府應實行一些融資的便利化措施,實現對民營科技小微企業和傳統產業民營企業的創新資金扶持。民營企業的未來發展,一定要擺脫要素驅動和投資驅動,而是在技術的改造和創新上加大投入。政府的相關金融工具和金融扶持政策可以助推民營企業的技術改造和產品升級,促進民營企業的產業升級,從而推動民營企業以新產品的供給促進新興消費市場的產生。
政府對于民營企業的金融扶持和金融服務還體現在減稅減費方面。優化民營企業營商環境很重要的指標是時間和成本,政府減稅減費的實行能夠在一定程度上降低民營企業的運營成本。政府對于民營企業的財政補貼、金融補貼,能夠進一步深化民營企業的稅制改革,以稅收手段促進民營經濟發展。民營科技企業是企業創新創業的主力,政府應當加強對民營企業中重點領域和重點企業的金融扶持力度,以鼓勵性政策引導民營企業科技創新的發展,并且給予具有良好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民營科技企業一些獎勵措施。
政府對民營企業的扶持是政府經濟調控手段的延伸,對于許多民營企業的金融需求,應當以銀行、大型民營企業的雄厚資本實力和背景作為依托,打造民營企業業態內的金融服務機制。通過專業化、市場化運作,讓資金在民營經濟體系中合理健康運作,這樣既保證了金融資本的最大化、有效化利用,也減少了政府對民營企業發展不必要的經濟干涉,還減輕了政府的行政壓力。
對于民營企業融資問題,政府除了以行政手段幫助民營企業獲得融資便利之外,還應當引導民營企業提升自身融資能力。政府要加強資金市場與其他要素市場的統籌與結合,引導資金市場與民營企業發展的信息聯通和政策聯通,實現以金融市場促進民營企業發展的目的。民營企業由于自身所處的市場位置,對經濟下行和市場波動所產生的影響更加敏感,所以無論是生產環節還是經營環節,民營企業對資金的需求粘度都很高。由于在金融市場中,金融機構對于具有抵押物的企業和國有企業更加青睞,造成了金融服務市場的供需不對等現象。某種程度上,民營企業在金融市場中的融資困難,與國有企業對金融市場資源的大量占用有一定關系。
政府應當積極推動金融市場轉型,并配合金融市場對于民營企業的評估,基于企業信用給予金融服務。民營企業在得到金融服務支持之后,要以市場化的投資收益機制實現對投資者的利益保護和風險規避。民營企業要吸引金融市場長期穩定的投資,只有這樣,才能免去民營企業融資和發展的后顧之憂,并且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民營企業的運行成本。政府還應根據金融市場和經濟形勢的變化,加強對金融服務的引導以及金融投資的監管,保障金融市場的供需平等。
政府要以便利化的行政措施引導民營企業發展
無論是引導民營企業和民營經濟的發展,還是引導整個國家經濟的發展,都要求政府在自身職能方面進行優化。政府行政職能的轉化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民營企業自身特性要求政府減少行政命令,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也要求政府承擔服務者的角色。民營企業應當在經濟規律和市場機制的引導下實現發展,政府只需要解決民營企業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困難,其他的事情可以交給市場。政府要進一步放權,實現行政職能的優化,簡化對民營企業的行政審批手續,降低民營企業的市場準入標準。對民營企業的稅收和監管要實行電子化,節省企業的時間和成本,優化行政管理環節。政府要整合行政職能,將政策透明化,監督服務政策的執行效果,對于民營企業的行政服務要做到一站式、統一化處理,真正落實“放管服”改革。
要實現國內民營企業發展同國際接軌,必須首先實現民營企業發展環境和相關制度建設的國際化。政府要提高服務效率,讓更多的民營企業享受到政府相關政策的優惠和扶持。自貿區的建立對于民營企業的發展而言,是以集團化、集聚化優勢減少了民營企業的生產成本和時間成本,促進了在生產環節、銷售環節等方面的資源配置的最優化,實現了民營企業間的發展互補,并且將競爭轉化為合作。政府要以相關制度來確立民營企業在自貿區的發展地位,加強國際貿易中的生產創新,從而實現民營企業在自貿區的創新化、產業化發展。
政府需要引導民營企業建立長效平穩發展機制,加大對于民營企業在生產和經營環節的監管力度,并且建立民營企業重大危機預警處置機制,引導行業協會和政府的經濟服務部門依法協調處理民營企業在生產和經營當中遇到的危機。在涉外經濟方面,政府可以建立司法協助制度,積極處理民營企業在國際貿易領域的摩擦與糾紛,維護民營企業利益,并且實現民營企業對外貿易管理的制度化。
政府要加大對民營企業的獎勵,支持民營企業做大做優做強。要將對于小微民營企業的資金支持和資金獎勵分散化,使其惠及更多小微民營企業。對于規模較大的民營企業,政府要引導這些企業建立自己的核心優勢,以技術的革新促進企業的發展。政府要根據市場導向和產業導向,為民營企業的穩定發展提供合理的資源配置,確保產業規模和投資穩步增長。政府要加快區域經濟格局的優化,引導民營企業生產的集中化,充分發揮民營企業發展的集聚效應,同時也能實現生產資源的最大化利用。
政府要在服務和執法環節中,實現對于民營企業發展的有效引導。要轉變對于民營企業的服務理念和服務態度,積極主動解決民營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從而建立新型的營商環境和政商關系。對于已經出臺和執行的相關措施,政府要加強對政策的考核,加強對政府內部的督察工作,推動引導民營企業發展相關政策的落地和落實。
政府對民營企業營商環境的優化,還應積極發揮市場因素和社會因素。對于民營企業的產品生產,要實現市場信息的透明化,使民營企業在生產上及時根據市場需求作出相應調整。政府對民營企業的管理要實現問責化,對政府工作人員進行有效監督。政府對營商環境的優化還包括很多方面,例如,以政策鼓勵民營企業擴大用工、引進人才等,也可以完善民營企業周邊的公共服務設施、改善企業員工生活。
政府應當完善法治環境,加強市場監管
政府要實現民營企業營商環境的優化,必須構建公平正義的法治環境。加大對于民營企業的法律保護,是政府優化民營企業營商環境的重要手段。政府要健全相關的法律制度,并且促進相關制度的完善,將法律作為解決民營企業的內部利益糾紛和企業之間糾紛的有效途徑。政府要制定完善涉及民營企業的法規條例,如公司法、商業法等,去引導現代民營企業公司治理制度的構建。
政府建設公平公正的法治環境,不僅要對民營企業的生產運營和管理進行有效監管,還要在全社會范圍內建立健全商業環境法律體系,普及法治理念,引導民營企業在權責界定、程序界定的范圍內進行生產、運作。政府對民營企業的法律監管,可以有效監督民營企業的運營,同時對民營企業所獲得的正當商業利益和股東利益予以法律上的保障,并且在保護知識產權的法律條例下,民營企業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創新技術和創新產品,從而維護自身的核心競爭力。
政府要充分發揮自身的職能,以執法的有效性引導民營企業發展環境的優化。要遵守和保護市場公平競爭法則,對于民營企業實行平等保護。不論民營企業的規模大小或者背景如何,在執法的過程中都要一視同仁,將平等原則貫徹到法治當中,確保民營企業在市場競爭中的平等地位。政府要規范執法行為,樹立文明執法理念,以法律為準繩,規范對民營企業發展的引導。要做到不徇私不枉法,保證執法程序和執法過程的透明度,并接受人民群眾和民營企業對執法的監督。政府要創新對民營企業的法治監管方式和執法方式,引導民營企業及時報備自身經營動態,充分掌握企業的發展變化和發展態勢。政府還應當積極推廣“互聯網+監管”的新型模式,讓政府和企業之間的溝通更加順暢,從而保證政府對民營企業法治監管的有效性。
政府應當給予民營企業足夠的信任,強調法律手段只是作為民營企業發展問題的預防和事后處理。在企業的生產經營環節,只要企業遵紀守法,實現經營信息的透明化,政府就不應以監管為借口干涉企業正常的生產經營。政府要充分發揮公共法律服務功能,以整合平臺來實現民營企業法律咨詢流程的一體化,降低企業法律咨詢的時間和成本。政府要組建相關的法律服務隊伍,并且擴大法律咨詢的途徑和場景,實現法律咨詢的專業化、網絡化、及時化。
我國現階段優化民營企業營商環境的法律政策還不夠完善,應當從其他國家汲取經驗。例如,德國將法律法規同廉政建設融入到營商環境的優化當中,同時政府加大對制度運行的監管,保證企業的發展和創新是建立在企業信用體系和法律規范之上的,這樣企業的運營和管理就大大降低了制度成本。我國民營企業的法律監管,最大的難點在于法律的強制性不能融入和引導民營企業的運營、管理和發展,這一方面說明了政府對民營企業的法律監管制度還不完善,另一方面說明了政府法律監管對民營企業違法行為的震懾力還不夠。
再以德國為例,德國創新經濟體系的高效運轉,離不開完善的市場監管體系。德國的創新經濟從研發到生產再到應用,遵守著嚴格的市場機制和創新機制,創新不僅改變了經濟形態,還不斷完善和改進了經濟運行的市場監管制度;技術創新和技術服務的市場化要求對技術研究的分工化、聯系化,這些都形成了以市場為導向的監管體系。對于我國民營企業而言,政府應當實現監管的放權,在市場機制下實現對民營企業發展的監管,引導民營企業根據技術需求、消費需求、社會發展需求進一步優化協同機制,充分釋放市場活力,并且遵循市場的自我調控,促進各類企業的公平競爭。
政府要立足于民營企業發展的總體態勢,加快推進我國經濟對外開放的新格局,實現其營商環境的國際化,將民營企業產品的質量提高至國際先進標準,打造產品的特色化、創新化,以此實現較高的市場占有率。要引導民營企業與多方合作,打通學術科研機構和民營企業的技術交流機制,實現技術的經濟價值和應用價值。要打造“親”“清”的政商關系,加強政府與民營企業之間的平等對話,營造適合民營企業發展的良好社會環境。
(作者為東北師范大學教育學部博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①馬相東、王躍生:《新時代吸引外資新方略:從招商政策優惠到營商環境優化》,《中共中央黨校學報》, 2018年第4期。
②李家瑞:《德國創新發展對新時代重塑營商環境廣東優勢的啟示》,《廣東省社會主義學院學報》,2018年第4期。
責編/張寒 美編/宋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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