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然保護體系的建設具有保護自然生態系統完整性、生物多元性、自然生態穩定性的多重價值。當前,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需要拓寬該體系建設途徑,豐富該體系建設模式,優化配置各類建設資源,確保相關體系與新時代接軌,提高我國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質量。同時,還需深化環境刑法的實施力度,夯實我國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的制度基石。
【關鍵詞】生態文明 自然保護地 法律保障 【中圖分類號】X171.4 【文獻標識碼】A
自然保護地是國家法律特別保護的自然生態空間,自然保護區、國家公園、森林公園、濕地公園、地質公園等都是重要的自然保護地類型。自然保護地體系,就是自然保護的空間體系,建設自然保護地體系具有如下價值:一是保護自然生態系統完整性;二是保護生物多元性,為生物繁衍生息創設穩定、健康、和諧環境,規避人為因素對生態環境帶來的負面影響;三是保護自然生態穩定性,以我國自然保護地為基礎建立生態文明保護體系,將其視為世界生態文明建設事業穩健發展重要一環,矗立生態安全屏障,長久性地留下自然遺產,是新時代我國保護生態環境的重要舉措。
我國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具體路徑
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無法一勞永逸,主要源于自然環境與社會環境、人文環境、科技環境等發展關系緊密,為營建和諧、高效、統一建設發展氛圍,需緊抓“創新爭優”要點,根據我國自然保護地發展需求大膽創新,拓寬該體系建設途徑,豐富該體系建設模式,優化配置各類建設資源,確保相關體系與新時代接軌,提高我國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質量。
第一,明確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目標。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的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建立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自然保護地體系,是貫徹習近平生態文明思想的重大舉措,是黨的十九大提出的重大改革任務。因此,我國需率先篩選國家公園,明確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主體,圍繞相應主體思考體系建設所需資源,同時優化配置相關資源。應深入了解以“國家公園”為主體的各個地區體系化建設實況,秉持因地制宜、政策指導等原則調整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目標,使該體系發展更為科學,契合我國生態環境保護需求。為使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思路更為清晰,相關建設工作有的放矢,需明確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戰略目標,根據該目標規劃建設方案,調配建設資源,提高該體系建設質量。例如,我國在建設自然保護地體系時可與“美麗鄉村”建設思想融合在一起,將一些保留傳統風貌且與自然環境契合度較高的小村莊納入到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中,傳承農耕文明,體現人與自然和諧共處深意,賦予鄉村建設發展獨特性、協調性,使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目標更具實效性,繼而提高該體系建設質量。
第二,健全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制度。首先,健全信息聯動制度,加大各個部門、企業、職能機構、社會組織交流互動力度,消除信息孤島,確保各個部門科學聯動,攜手解決該體系建設難題,優化配置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資源。其次,健全監管制度,用以約束各個承建環節行為,可以按照既定目標完成建設任務,節約建設成本,提高該體系建設有效性,通過推行監管制度從第三方角度進行監督、管理保障各方權益,確保該體系建設兼顧社會效益、經濟等效益。最后,健全制度環境,完善我國法律體系,營建法治化建設與發展氛圍。
第三,確保自然保護地體系架構穩定、建設高效。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與教育、人文、科技、經濟等各個領域關系緊密,需多個職能機構參與其中,推動我國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事業朝著系統性、科學性、創新性方向發展,使該體系架構更為穩定,使我國自然保護體系建設更為高效。這就需要做到以下幾點:首先,明確各個職能部門在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中的具體職責,指引其承擔相關體系建設社會責任,明確建設工作方向,以此為由制定工作方案,有計劃、有目的落實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目標;其次,推行管理制度,如監管制度、懲處制度等,用以規避相關體系建設矛盾,確保個人、企業、組織均可積極參與其中,使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架構更為穩定;最后,豐富架構建設基點,細化相關體系建設工作內容,提高該體系建設有效性,規避其建設發展冗余環節,節約我國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成本,推動該體系朝著可持續發展方向發展。
第四,儲備充足的人才資源。首先,拓展人才招募途徑,與高校合作培養新時代環保人才,通過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相關知識及技能培訓,提升人才專業素養。其次,加大崗位人才培訓力度,助其在實踐中累積該體系建設經驗,積極學習國際性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理論,借鑒世界生態文明建設發展經驗。最后,推行獎懲機制、激勵機制、考核等管理機制,調動工作者創新實踐積極性,為豐富該體系建設模式奠定基礎,為我國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事業夯實人才基石。
深化環境刑法的實施力度,夯實我國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的制度基石
環境刑法,是指用刑事法律規范,來解決環境問題。破壞環境入刑,是保護自然、生態的有效手段。為此,需要深化環境刑法的實施力度,夯實我國自然保護地體系建設的制度基石。
一是環境刑法應采取刑法典和附屬刑法相結合的方式。環境污染類犯罪屬于行政犯,決定了附屬刑法在風險時代的現實價值。以環境行政法規為依托,建立附屬刑法,將罪狀具體化,與刑法典的罪名相互銜接,以適應刑法規制的現實需要。具體到刑法典而言,可以借鑒德國分立模式,在罪名、行為、結果、罪過形式、刑罰等方面均實現分立,且將環境污染類犯罪在刑法典中獨立成章。
二是進一步豐富環境犯罪的行為類型,適度拓展個罪的犯罪圈。從環境刑法條文可以看出,環境犯罪的行為類型設定簡單,許多具有社會危害性的環境違法行為尚游離在刑法規制之外。當下刑事犯罪雖然呈現出處罰提前化的趨勢,但大部分情形下被設定為結果犯,這在刑法典關于污染環境罪的規定和相關司法解釋中體現明顯。在比較法經驗的智識壓迫下,目前學界對刑事處罰早期化、法益稀釋化的憂慮存在諸多不切實際的想象成分。事實上,妥當的法益前置性保護可以強化民眾對法規范的忠誠。因此,應進一步強調環境刑法積極性一般預防功能,更新刑法謙抑性理念,避免動輒使用“象征性”批判刑法工具,正視生態犯罪特點,適度加大犯罪危險犯的比重,將刑事法網從“限制的刑罰”擴增到“妥適的刑罰”上來。
三是在處置措施的改進上,應體現親環境性。可縮減非財產自由刑的適用比例,探索資格刑的適用可能,以契合環境刑法以救濟環境損害為中心的立法精神。將修復舉措作為一種補充手段規定在刑事立法之中,通過修復費用、直接修復、替代性修復各種實踐模式的靈活運用,引導司法根據實際將財產刑與修復效果相捆綁,將環境刑法的法定刑與修復程度相關聯,通過刑罰增減進一步推進恢復性理念在生態保護中的作用。考慮到修復性效果常常依賴于個人的行動,與當事人對環境法規范的敬服程度密切相關,修復性行動雖然具有強制性色彩,但通常會盡量吸納當事人意愿。前置化的刑法為了回應其對公民自由保障機能損害的質疑,更應在有效激勵的基礎上加大修復適用的范圍。對于其存在的依據性不足困惑,刑法應有所擔當,予以立法化消解。
四是重視二元化犯罪模式、發揮行政處罰前置功能。當前,行政法的環境規制效能存在被低估的可能。無疑,刑法最為深孚眾望,但刑法的過分前置化不免對違法相對性理論形成突破,不當擠壓了行政機關的規制空間。為了解決上述矛盾,有必要確保“違法相對性論”在刑法立法中的適用,在環境刑法中規定刑罰阻卻事由,確定非刑罰手段在適用上的優先性。正視刑法的“第二位規范”地位,但不能讓其止于補充角色的位置。在立法層面把行政處罰優先以規范的形式予以確認,當行政處罰手段規制無效時,果斷動用刑罰手段。
(作者為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博士研究生)
【注:本文系2018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重點調研課題“關于長江流域(江蘇段)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問題的調研”(課題編號:SGFZDKT180201)成果】
責編/李一丹 美編/陳琳(見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