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我國在以往醫護安全保障經驗積累的基礎上提出“避險權”,確保醫患糾紛可依法依規順利解決。遵循以人為本、監督發力、加強聯動等原則,通過法治手段升級,多領域做好調解工作,搭建醫患糾紛有關信息共享平臺,健全醫護人員安全保障制度,助力醫護人員行使“避險權”,實現保障醫護人員合法權益目標。
【關鍵詞】醫護人員 “避險權” 安全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涌現出一批“最美逆行者”——醫護人員,他們將個人安危置之度外,一心為國為民作出重大貢獻,使疫情防控工作可以順利進行,他們是英雄的同時也承擔著重大風險。一部分風險源自醫護服務本身,另一部分風險來源于病患。個別病患精神壓力大、道德修養較低,對醫患關系的處理過于極端,出現辱罵、毆打醫護人員的現象。在個人生命安全受到威脅時醫護人員應如何選擇,在《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草案)》(2020年)中予以體現,賦予醫護人員“避險權”——在為病患提供服務過程中若受到暴力威脅,醫護人員有權暫停診療,一方面保護醫護人員人身財產安全,另一方面維護病患利益。依據規定在醫院設立警務室,同時進一步強化“一鍵聯動”,解決以往聯動效率低、執法力度弱、反應速度慢等問題。雖然醫護人員將救死扶傷視為己任,但醫護人員個人安危同樣重要。基于此,為規避醫患糾紛,消解醫患矛盾,需加大法律建設力度,做好醫院安全管理工作,使醫護人員可以有效行使“避險權”。
醫護人員行使“避險權”具有哪些安全措施
法治手段升級。醫護工作者與病患摩擦時有發生,多地出現惡性傷醫事件,給醫護人員安全帶來極大威脅,為此需將“法治”視為梳理醫患關系、解決醫患糾紛、維護醫患雙方權益重中之重,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妥善維護醫療秩序,繼而保障醫患雙方權益不受侵害,升級法治手段,疏通法治化治理渠道,將醫患糾紛納入法治范疇,使醫護人員行使“避險權”有據可依。
做好調解工作。首先,醫院在遇到醫患糾紛時需秉持透明、公正、公開、高效原則及時制動,避免在處理醫患糾紛時“無作為”最終釀成慘劇,肩負調解醫患糾紛責任,使醫患雙方權益得到保證;其次,醫院及病患所在社區、派出所等服務機構需參與協調,指引調解醫患糾紛責任,統籌社會力量解決雙方矛盾,避免出現侵害醫護人員“避險權”的消極現象;最后,各地需組建獨立于衛生機構及協調委員會的機構,專門負責解決醫患關系中存在的具體問題,承擔有關問題解決及研究責任,推動我國醫患糾紛矛盾解決朝著法治化、標準化、規范化方向發展,使醫護“避險權”得到保障。
搭建共享平臺。在“互聯網+”時代各領域信息需實時共享,在此基礎上降低惡性事件發生幾率。以保障醫護人員順利行使“避險權”為導向,立足業內規設信息共享平臺,在該平臺上一旦有醫院上報惡性事件相關信息,其他醫院就可以及時了解事件起因、經過、結果,了解特殊病患情況,在提供診療服務時謹慎處置,在保障病患權益同時保護醫護人員人身財產安全,助其行使“避險權”。除業內信息共享外,公安機關、社區、人民調解委員會等組織機構亦需共享有關內容,為各服務機構針對醫患糾紛作出及時有效應對提供依據,繼而高效解決醫患糾紛,保障病患及醫護人員安全。
健全安全制度。通過對醫護人員造成惡性傷害案件進行分析可知,病患隨身攜帶管制刀具、榔頭等兇器成為惡性傷害發生主要因素,這不僅對醫護人員人身安全產生影響,還容易侵害其他就診者人身財產安全。為此醫院需健全安全制度,做好安檢工作,規設安檢標準,在醫院內部針對病患進行安全檢查,采取定期、不定期檢查舉措避免危險物品被帶入醫院,使用先進儀器設備在不擾亂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前提下完成安檢任務,使醫院安全保障制度更為完善,達到維護醫護人員人身安全的目的。
從哪些方面出發制定醫護人員“避險權”
首先是以人為本。醫護人員雖然是為國民提供服務的一群人,但這并不代表他們需承受來自病患的非法侵害,相反,需以行業為導向,設定特殊安全保障法律法規,在以人為本原則加持下助力醫護人員行使“避險權”。這就需要安全保障法規及業內條例從護士、醫生等工作崗位著手規設富有針對性、人性化、多元化的安全保障體系,賦予“避險權”安全保障預判性、全局性、合理性。
其次是加強聯動。《北京市醫院安全秩序管理規定(草案)》中規定,公安機關、醫院可聯動處置,針對聯動需求規設安全管理制度、安全防范制度、糾紛風險評估制度、聯動執行等制度,使公安機關、醫院聯動處置有的放矢,避免在處置過程中侵害病患及醫護人員權益;在制度保障基礎上設置專門機構,推行責任機制,展開常規化安全秩序維持活動,使涉醫安全事件能夠得到及時處理;加大信息化溝通機制規設力度,使一鍵聯動效率得以提高,及時制止惡性事件發生。
最后是監管發力。為確保公安機關、醫院等肩負保障醫護人員安全責任組織機構能夠依法維護醫護人員“避險權”,需加大監管力度。一方面通過完善法律法規、業內準則敦促、指導、引領各方整合力量維護良好的醫療衛生服務秩序;另一方面通過設立具有獨立性且可履行監管權力的組織機構針對醫患糾紛領域予以管控,掌握醫患糾紛起因、經過、結果等信息,通過監督指導助其順利規避醫患矛盾,避免發生惡性事件,繼而通過監管保障醫護人員“避險權”。
醫護人員如何具體行使“避險權”保障安全
加大法治宣傳力度。個別病患認為自己是患者且屬于“弱勢群體”,付費接受醫院服務,輿論及法律可以“包容”其惡性行為,加之其法治觀念淡薄,可能做出超出法律保護范圍的違法事件,嚴重侵害個人及醫護人員權益。基于此,我國需加大法治宣傳力度,使醫護人員及病患能夠了解“避險權”,在此基礎上約束個人言行,嚴守法律紅線,提升醫護人員及病患法律素養,在法律法規加持下保障醫護人員安全。
建立損害補償機制。維護醫院秩序,保障醫護人員安全的目的是確保醫院可以更好地為病患提供優質服務,其中“利益糾紛”是醫患矛盾激化要素之一,為此需在維護雙方利益前提下,從流程、標準、制度、規范等角度出發建立損害補償機制,使利益雙方能夠自愿遵守該機制獲得應有的賠償,加之第三方調解達到淡化矛盾目的。
提升醫護人員應對危機的能力。醫護人員對危機需有一定的判斷,在危機將要到來時予以應對,切忌在危急時刻逞口舌之快激化矛盾,必要時應以保護自己為導向躲避糾紛,更不能在危急時刻逞英雄。使用法律武器維權,不斷提升醫護人員綜合素養,有效提升應對危機的能力。為此,醫院在加強安全管控基礎上應定期做好醫護人員素養培訓工作,教授其應對危機的知識及技能,針對典型事件進行講解,旨在找出問題、淡化矛盾、解決糾紛、維護權益。
做好輿論監督工作。媒體作為輿論風向標需傳遞正能量,做好輿論監督工作,一方面加大違反法規且侵害醫護人員“避險權”事件披露力度,使人們了解事件發生后對自己及他人帶來的消極影響;另一方面從道德約束角度出發樹立標桿人物,對醫護人員及病患行為給予引領,使其可以妥善處理矛盾,保障醫護人員安全,維護病患權益,在道德準繩下助推醫療衛生服務活動良性發展。
(作者為中國礦業大學(北京)文法學院講師)
【參考文獻】
①項金發、鄧新軍、梁紹國:《警察職務避險權研究——以法律規制為視角》,《江西警察學院學報》,2012年第3期。
②馬榮春、周建達:《緊急避險權益對等肯定論》,《河海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11年第4期。
責編/周小梨 美編/陳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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