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隨著全球數字經濟的興起,互聯網平臺開始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越來越大的作用。一部分平臺在各自的市場領域中獲得了主導地位,形成了寡頭壟斷。從根源上看,這些壟斷除了互聯網平臺的成本次可加性之外,更是因為網絡效應、多邊市場效應、特定行為模式等。這些寡頭壟斷具體體現為數據壟斷、流量壟斷和算法壟斷,從而給市場帶來排斥競爭、數字扭曲、壟斷自我強化等影響,因此,需要從行為動態監管、機構與法律整合、杠桿效應消除、平臺中立試點等方面進行規制。
【關鍵詞】互聯網平臺 寡頭壟斷 杠桿效應 數據壟斷
【中圖分類號】F038.2 【文獻標識碼】A
隨著全球互聯網向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面滲透,互聯網平臺快速崛起。這些平臺在各自的市場中占據了絕對主導地位,形成了寡頭壟斷的局面。例如:在美國,亞馬遜平臺占據了55%的在線購物搜索及40%以上的在線銷售收入,Alphabet(谷歌母公司)和Facebook占據了數字廣告市場73%的市場份額,Apple和Alphabet在智能手機操作系統的市場份額超過了99%。在中國,很多互聯網平臺也在各自的領域形成了主導地位,如騰訊在即時通訊領域、百度在搜索領域、阿里和京東在電商購物領域等。互聯網平臺積累了大量財富,聯合國《2019年數字經濟報告》指出,數字化造就了一批超級平臺,使財富分布更為集中。到2018年,全球市值最高的20家企業中,已有8家屬于互聯網平臺型企業,其市值占TOP20的56%。這些平臺型企業以數據為驅動力,既作為在線市場的交易中介,又在某種意義上具有基礎設施的作用,從而形成了獨特的優勢,使其壟斷地位持續強化,并向相關領域延伸,可能對市場競爭、消費者福利、創新創業等構成威脅。
互聯網平臺寡頭壟斷的主要表現
由于平臺經濟的特點,使互聯網平臺壟斷的主要表現不同于現有的一些線下行業的壟斷表現。在互聯網平臺,壟斷主要表現為數據壟斷、流量壟斷和算法壟斷。
數據壟斷。很多互聯網平臺在運營過程中,往往都向消費者進行免費服務。但是,免費并不等于沒有代價,在很多免費服務中,用戶都是以數據作為貨幣(Data as Currency),進行支付。很多平臺企業收集了大量數據,對用戶的行為進行跟蹤,實現從“數據挖掘”向“現實挖掘”(reality mining)的過渡,從而滲透到日常經驗、交流甚至思想中。這些平臺利用數據,進行有針對性的促銷、優惠券和廣告,增加用戶的黏性。平臺對數據的壟斷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實現:第一,平臺利用其市場力量,局限消費者的選擇,從而要求消費者提供超出平臺所提供服務范圍內的數據。在我國很多互聯網平臺要求用戶提供各類數據,包括在使用過程中進行授權。而這些數據和授權并非平臺完成服務所必需,而是平臺為了進一步挖掘消費者所需要的。例如,《華盛頓郵報》的一項調查顯示,在使用谷歌的Chrome瀏覽器的一周時間里,就有超過11000個cookie請求。有學者稱這種情況為對市場地位的“剝削性濫用”(an exploitative abuse of market power)。第二,平臺利用其數據強化競爭優勢。平臺不僅利用其服務收集了消費者的多維度數據,對其進行相互驗證,以獲得對消費者的畫像,從而為消費者提供精準服務。同時,平臺還能利用其收集的大量同類消費者數據,進行交叉應用,從而獲得更穩固的市場地位。第三,平臺利用數據排斥市場競爭。平臺還可以利用數據優勢,進入新的市場領域,建立新的競爭優勢,并排斥競爭。
流量壟斷。互聯網平臺由于網絡效應、雙邊市場效應、邊際收益遞減等因素,加上平臺利用數據持續優化服務,使平臺上能夠匯聚大量用戶,從而壟斷了用戶流量。據調查,在我國排名前四的APP占據了用戶時間的一半以上。而平臺利用其流量優勢,通過業務拓展等方式,進行橫向和縱向擴張,加大了其流量優勢。這種流量優勢,還能夠影響用戶觀點的形成。Robert Epstein(2018)指出,搜索引擎通過對用戶的知識分發進行操縱,能夠有效地影響用戶的傾向,這就是“搜索引擎操縱效應”(the search engine manipulation effect,SEME),通過SEME,搜索引擎加強了其流量優勢。在我國,流量壟斷也開始出現。例如,中國社科院大學互聯網法治中心發布的《互聯網平臺與數據競爭規制問題研究報告》表明,在疫情期間,釘釘、飛書等辦公軟件在微信分享上受阻。這實際上就是互聯網平臺利用其流量優勢進行壟斷的一個典型案例。
算法壟斷。算法壟斷是互聯網平臺壟斷的一個獨特特征。算法壟斷的一個重要方面是通過對自己經營的業務進行特殊照顧,歧視競爭對手的業務,實現自我優待(Self-Preferencing),從而扼制競爭。這在很多既有中介作用,又有基礎設施作用的平臺表現特別明顯。2020年3月10日,美國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反托拉斯、競爭政策和消費者權益小組委員會對谷歌是否利用搜索算法將對自己有利的結果排列在前面、蘋果是否在應用商店將其自己開發的應用程序(APP)放到更醒目的位置等問題進行聽證。算法壟斷還包括其他方面,如平臺利用算法對消費者進行歧視性的動態定價。例如,國外研究者發現,在旅游網站Orbitz和CheapTickets上通過Android手機的網絡瀏覽器搜索酒店的人看到的價格比iPhone用戶或低50%。
互聯網平臺寡頭壟斷的根源
互聯網平臺壟斷的形成,與傳統壟斷型產業的成因既有相同之處,也有其獨特之處。在傳統壟斷產業形成過程中,成本次可加性(subadditive cost function)起到了決定性作用。次可加成本函數表明,在某一個市場中,單個公司可以以比兩個或多個公司更低的成本滿足整個市場需求。成本次可加性的充分條件是該技術具有規模經濟性。從互聯網的特性來看,很多互聯網提供信息類的服務,這些信息服務的基礎設施、信息收集、傳播網絡等前期成本非常高,但是,一旦進入目標市場之后,其邊際成本近乎于零,這使領先的企業能夠依賴于用戶數量分攤前期投入成本,從而建立市場優勢。除了次可加成本函數之外,互聯網平臺之所以能夠占據壟斷地位,還與其他效應有關。
首先是網絡效應。網絡效應的概念源于“梅特卡夫定律”(Metcalfe's law),該定律指出,具有n個節點的網絡具有n(n-1)個潛在的節點到節點連接。換句話說,可能的連接數量與用戶數量平方成正比增加,并且潛在的交易數量也會增加。如果每個新的連接都增加了價值,那么較大的網絡將比較小的網絡享有更大的規模回報。這樣,網絡中的各個經營者為了降低成本,傾向于合并,以獲得規模報酬。最終,市場一定會集中到大的寡頭手中。但是,網絡效應帶來的規模報酬并不一定能夠確保企業的壟斷地位。DANIEL F. SPULBER AND CHRISTOPHER S. YOO(2014)指出,能夠吸引整個客戶群的能力并不一定會使服務于市場利基的專業企業受益。更多的連接可能導致網絡擁塞,而且,企業要在單一網絡的規模收益與多個網絡的產品多樣性收益之間進行權衡。與網絡效應相關的一個效應是鎖定效應(lock-in effect)。對互聯網平臺企業而言,其可通過拒絕與其他網絡互連,從而迫使用戶選擇一個網絡以排除其他網絡。在經濟學上,用戶的鎖定效應相當于需求側具有一個沉沒成本(Sunk cost),這種需求側的規模經濟,對互聯網壟斷有一定的促進作用。
其次是雙邊市場或多邊市場效應。很多互聯網在線市場都是雙邊市場。雙邊市場的一個重要特征是在平臺上,從彼此獲得價值或收入的客戶之間的效應具有相互依賴性。以在線購物市場為例,消費者的價值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市場上賣家的多少,因為賣家越多,消費者的選擇空間越大,賣家之間的競爭越激烈,對消費者就越有利。而對于賣家而言,平臺上的消費者越多,其可能獲得的用戶數量越大,也就越具有價值。跨邊的網絡效應創造了積極的正反饋循環。這些正反饋也有利于市場上已具有一定規模的平臺,并導致市場最終集中到一個或數個平臺。
最后平臺的行為模式也決定了其具有寡頭壟斷的潛力。由于網絡交易的復雜性,很多平臺充當了網守(gatekeeper)的作用,有效地充當了數字市場的基礎設施(infrastructure),利用其技術優勢,平臺能夠壟斷市場。在很多情況下,平臺對其用戶進行嚴密控制。例如,亞馬遜密切監視第三方市場商家與消費者之間的通信,對將消費者定向到其自己的獨立網站或其他銷售渠道的商家進行懲罰。平臺還利用其作為基礎設施,發揮數據、用戶、技術等綜合優勢,向其他市場滲透,即所謂“杠桿(leveraging)”或者跨市場集成(integrated across markets),從而形成了在新市場領域的競爭優勢。在我國,阿里巴巴利用數據和用戶優勢滲透到金融領域,騰訊利用其在社交領域的優勢滲透到游戲領域,都是一些較為典型的跨市場集成案例。此外,平臺還可以根據用戶數據積累,利用數據優勢,為用戶提供精準的個性化服務,從而增加用戶的黏性,保持其壟斷地位。
綜合平臺的上述特征,國際清算銀行在其2019年度經濟報告中提出,平臺在發展過程中,已經形成了數據分析、網絡外部性和交互活動(Data analytics, network externalities and interwoven activities,DNA)的反饋循環,這三個要素相互協同,為互聯網平臺的壟斷地位形成奠定了基礎。
互聯網平臺寡頭壟斷的影響
互聯網平臺寡頭壟斷可能會對市場競爭秩序、創新創業、消費者福利等帶來影響。
排斥競爭。對很多互聯網寡頭而言,這些平臺擁有巨大的流量資源和數據資源優勢,他們通常會利用這些優勢,對競爭對手進行打壓,阻礙潛在的市場進入者,排斥市場競爭,從而損害社會福利。例如,在我國電商領域,就發生過“二選一”等排斥競爭的行為。
帶來數字扭曲(e-Distortion)。Ariel Ezrachi& Maurice E.Stucke(2018)指出,寡頭壟斷會扭曲數字市場的正常發展,包括導致質量下降、利用壟斷優勢聚集財富(例如,數據寡頭從攝影師、作家、音樂家和其他網站上抓取有價值的內容,并將其發布在自己的網站上,從而獲得利潤)、增加第三方成本(如直接損害其平臺上的競爭對手、降低獨立應用程序的功能或通過使競爭對手更難在其搜索引擎或應用商店上找到來減少獨立應用的流量)、負面創新(negative innovation,例如,平臺利用各種創新來強化其現有的模式,而非利用更為先進或合理的模式,這些創新與消費者和市場的利益背道而馳)等。
實現壟斷的自我強化,限制創新。平臺利用其數據壟斷與流量壟斷優勢,再通過算法等技術手段,對其壟斷地位進行強化。而且,平臺通過增強及擴張服務,進入新的領域,將在新的領域形成第二輪壟斷、第三輪壟斷,后者將進一步強化其壟斷優勢。對于很多具有創新潛質的初創企業,平臺要么在流量、數據等方面進行打壓,要么對其進行“殺手并購”(killer acquisition),使競爭被扼殺在萌芽之中。對于創新創業者而言,如果沒有被這些壟斷型平臺所并購,那么其很難獲得較好的發展空間。因此,互聯網寡頭壟斷的自我強化,對創新創業形成了壓制。還有一些研究指出,互聯網寡頭的數據集中,還可能會對民主、個人隱私等造成破壞。
互聯網平臺寡頭壟斷的治理對策
互聯網寡頭雖然是通過市場競爭而自發形成的,但其獲得市場地位之后,從整體上看,其壟斷行為有可能對社會福利、社會創新等產生影響,因此,在法律政策上應該明確對其行為進行規制。
一是樹立行為監管的理念。如前所述,互聯網寡頭的形成可能是因為網絡效應、雙邊市場效應等形成的效率優勢,因此,對這些平臺的監管,不能基于其市場份額,而是應該重點對其行為進行動態監管,核心是關注其是否有破壞競爭、損害消費者權益等方面的行為。隨著平臺的擴大,平臺事實上承擔著網守(gatekeeper)的作用。而且,由于平臺市場的集中,很多平臺事實上成為用戶信息的主要來源。那么,平臺對于用戶有著巨大的影響,如前面所提到的搜索引擎操縱效應(SEME),美國報紙協會的負責人指出:“Facebook和Google是我們的主要監管者”。因此,在政府監管方面,需要對平臺本身的行為進行監管。而且,由于平臺的壟斷地位,又具有數據、流量、算法等多方面的優勢,因而對平臺參與市場競爭的行為必須進行必要的監管。例如,我國法院正在審理的電商平臺“二選一”的行為,就應該成為監管的重點。還有一些平臺利用優勢限制競爭,如即時通訊平臺限制其他平臺應用在其上的正常分享,都應該受到監管。但是,從互聯網平臺本身來看,由于網絡效應、多邊市場效應等的存在,對互聯網寡頭的監管,在使用拆分等結構性監管方式時需要更為慎重。而且,從國際競爭態勢看,互聯網領域的平臺競爭越來越激烈,我們不宜輕易拆分互聯網行業的領先企業,以降低其競爭能力。
二是對相關法律法規及執法機構等進行整合。互聯網領域的競爭規制,所涉及的法律法規大體可分為兩個部分:一部分是與競爭秩序相關的,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另一部分與消費者權利保護相關,尤其是消費者隱私保護,這是互聯網平臺競爭規制的一個獨特之處。因為相當一部分互聯網平臺的競爭優勢是建立在數據優勢基礎上,而數據與消費者隱私密切相關。這些法律涉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等。在實際執法過程中,互聯網平臺壟斷問題由于涉及的法律比較多,往往涉及多個不同的執法部門,這些執法部門在執法目標、手段、方式等均有一些差異,這些差異使互聯網平臺壟斷執法方面難以做到迅速而及時,標準也難以統一。因此,有必要對互聯網寡頭壟斷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等進行整合,并統一執法部門。
三是對互聯網寡頭的并購及跨市場集成等行為進行必要的規制。互聯網寡頭強化其壟斷地位的一個重要措施是利用杠桿效應進行跨市場集成,從而將其壟斷優勢進行多輪強化。這種跨市場集成既可能是平臺利用其數據優勢、流量優勢和技術優勢進行業務縱向或橫向擴張形成的,也有可能是平臺進行并購而形成的。值得注意的是,互聯網寡頭進行跨市場并購時,一般在新的市場內并沒有顯著的市場優勢,因而也沒有達到反壟斷申報的標準。然而,如前所述,這種殺手并購,有可能導致互聯網寡頭通過杠桿效應,實現壟斷的自我強化,從而在新的市場中形成新的壟斷力量。對此,可以考慮建立一套解決杠桿效應的結構性分離和預防性禁令(Structural separations and prophylactic bans)措施。這些措施的核心是對互聯網優勢平臺進入某些行業進行必要的規制,結構性分離是防止平臺進行某些具有利益沖突的業務活動,從而使平臺無法與使用平臺的公司直接競爭。這些結構性方法在國外的一些自然壟斷行業已有過應用,如鐵路、電信運營商、電視網絡和銀行等。結構性措施的另一個方面是設立防火墻制度。即在平臺的管道業務與其他業務之間設立防火墻,避免這些業務之間出現交叉。然而,對互聯網領域的防火墻制度,大部分經濟學家認為實施成本較高,監管不容易,效果可能并不會太好。
四是推動平臺中立制度試點。平臺中立制度就是要求一個平臺平等對待使用其基礎架構的所有商業活動,不能對平臺內的經營者采取歧視性政策。平臺中立制度在本質上是將互聯網平臺視為一種核心基礎設施,核心基礎設施應該平等地向其使用者進行開放。核心基礎設施理論在反壟斷領域一直有爭議。21世紀初,美國最高法院在Trinko案件中,對核心基礎設施理論進行了批判。隨后,核心基礎設施理論在反壟斷實踐中很少得到應用。我們認為,在核心基礎設施的研究過程中,既往的觀點更多地強調硬件基礎設施,而在互聯網領域,以軟件為特色的平臺基礎設施正在形成。而這些設施的性質,需要深入研究。在國際上,近期對核心基礎設施的看法有所改變。例如,美國參議員伊麗莎白·沃倫(Elizabeth Warren)表示,可以考慮“將大型技術平臺指定為平臺設施并與該平臺上的任何參與者分開”,以阻止平臺使用其從平臺上的第三方獲得的數據來使平臺自營業務獲得超額收益。從整體上看,將互聯網平臺視為一種核心基礎設施,在理論上和實踐中仍有一些問題需要深入探討,這要求在深入研究的基礎上,審慎試點,而不能直接盲目推動。
(作者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研究員)
責編/李一丹 美編/陳媛媛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