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黨中央對社會治理作出一系列部署安排,城鄉基層治理體系逐步構建和完善,社會治理格局基本形成,社會治理效能不斷提升。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城鄉基層治理體系迸發出巨大力量,形成全面動員、全面部署、全面加強疫情防控的局面,使城鄉社區成為疫情防控的堅強堡壘,有效遏制了疫情擴散蔓延。在當前疫情防控常態化形勢下,各地基層治理呈現良好局面。但還應看到,我國基層治理中依然存在不少復雜矛盾和風險挑戰,治理任務還相當繁重,尤其在治理資源較為缺乏的鄉村地區,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鄉村治理,更好保障農村經濟社會發展。
通過實地調研發現,在完善鄉村治理過程中,各地應警惕高成本治理陷阱。目前,部分地區對成本問題考慮較少,在創建治理示范村中,不計后果投入,超越了現階段鄉村的承受能力。如不及時合理引導,將這種典型予以推廣,那將在未來的鄉村治理實踐中形成不良影響。
通過觀察,筆者認為,導致鄉村治理陷入高成本陷阱主要由于兩點:第一,照搬城市社區治理方法。部分地區在鄉村治理實踐中認為城里的治理模式就是先進的,鄉村就應該向城市社區治理模式學習。實際上,城市社區治理主要是提升社區服務質量,不可避免形成高成本治理。例如,某城市一治理示范社區,2020年的收入和支出各是200萬元左右,一場以促進鄰里互助為主題的社區活動開支就有5萬元之多。現實中,我國還有很多村莊的集體收入每年不足10萬元,這種高成本的治理模式是普通農村難以負擔的。鄉村有自己的實際情況,如村規民約等實現低成本治理的傳統基因存在,如果要照抄照搬城市社區的治理經驗,則會“水土不服”。
第二,治理責任主體錯位。在鄉村治理中,農村發展主體被忽視,基層事務量急劇加大。結果基層開支越來越大,干部壓力也越來越大,反而村集體和農民這一治理主體的責任意識難以增強。導致責任主體的錯位,意味著鄉村治理的成本只會上升,不會下降。
實現鄉村治理的低成本、可持續性,符合大部分中國鄉村的實際情況,也是對農耕文明的傳承和發揚,有幾個關鍵環節需要把握。首先,堅持農民主體地位。必須認識到農民才是鄉村治理的責任主體,基層政府不應大包大攬。在治理過程中,讓農民真正參與到包括鄉村規劃、基礎設施建設、公共服務配套、重點發展產業等公共事務的全過程,而不是讓他們袖手旁觀,從而導致治理主體錯位。鄉鎮這一級黨委政府作為上下聯動的重要環節,在發展中應側重為各種社會組織、社會力量提供參與公共事務的平臺,有效降低治理成本。在加強治理的同時,注重發展本地優勢產業、特色產業,夯實基層公共服務能力的經濟基礎。
其次,傳承發揚鄉村治理傳統。中國村落是一個生活共同體,人們存在諸多共同利益,尤其是我國農村因血緣、地緣關系及共同生產生活的緊密聯系,合作基礎尤為廣泛。農民的集體意識牢固,可以通過務實舉措將人們有效組織起來。關鍵是要發揮村集體的治理作用,簡而言之就是要特別注重強化村集體組織力量,從而起到組織動員農民的作用。在農村,村集體不是抽象的,而是具體化為村“兩委”、村干部和集體經濟。因此,必須選好用好農民的“當家人”,采取賦權予能、權力下沉、盤活資源等方式壯大集體力量。只有集體力量壯大了,才能進一步去引領帶動農戶進行合作發展。
再者,重視農民合作社的治理作用。作為農村的互助性經濟組織,要重視合作社的治理作用,實際上農民合作社天然具有治理功能,應充分利用起來。2007年《農民專業合作社法》頒布以來,農民合作社發展迅速,提升了農業經營綜合效益,促進了富余勞動力轉移就業,引導成員多種形式出資獲取分紅;特別是“一人一票”的治理機制,還在鄉村治理中推進了農村民主管理。2020年底,國務院出臺《關于開展農民合作社規范提升行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推動在具備條件的農民合作社中建立黨組織,加強對農民合作社成員的教育引導和組織發動,維護成員合法權益,增強黨組織的政治功能和組織力。”實質上就是要求加強村黨組織對合作社的領導,進一步發揮合作社的鄉村治理功能。
最后,形成“一核多元”共治局面。提升基層治理能力,發揮基層黨組織的領導核心作用是關鍵,必須著力提升基層黨組織服務集體經濟發展能力、帶領群眾增收致富能力,但更需要著重發揮各類社會組織的作用,推動實現政府治理與社會調節、村民自治良性互動,夯實基層治理的社會基礎,而不是簡單進行自上而下的村莊管理。具體在農村中,就是要把村“兩委”、志愿者、社工組織、老人協會、退役軍人協會、合作社、文藝隊、鄉賢等鄉村多元主體的治理作用發揮起來,建立有效的協同治理機制,充分發揮不同主體在基層治理中的獨特作用,不斷降低治理成本,逐步形成“一核多元”的鄉村善治新局面。(陳高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