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基于陜甘寧邊區及各根據地的鞏固與發展和維護抗日民族統一戰線這一大局,開展了一系列法治建設上的探索和實踐,推動了中國革命前進的步伐,形成了新中國法治體系的雛形,也由此積累了許多寶貴的歷史經驗,概括起來就是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實事求是,堅持群眾路線以及堅持人民當家作主。這些重要經驗,對于新時代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延安時期 法治建設 經驗 【中圖分類號】D231 【文獻標識碼】A
延安時期既是中國共產黨歷史發展進程中的一個重要階段,也是我國法制史上承上啟下的關鍵時期。在繼承大革命時期及土地革命時期法治建設經驗的基礎上,中國共產黨人為了鞏固、發展抗日民族統一戰線和根據地建設,結合具體實際,在法治建設方面進行了卓有成效的實踐和探索,形成了這一時期具有鮮明特點的法律體系。
陜甘寧邊區法治建設的發展歷程
中國共產黨在陜甘寧邊區開展的一系列政治經濟文化等建設為各根據地起到了引領和示范作用,法治建設同樣如此。縱觀這一時期的法治建設,大致歷經從形成到成熟再到完善的發展歷程。
首先是1935-1939年的形成時期。初到陜北時,中共中央沿用了先前蘇區時代制定的很多法律法規,并曾將這些法律法規分發至邊區各縣的司法機關,作為審理案件時的適用法律。之后,又在這些立法的基礎上,立足邊區實際,制定頒布了《陜甘寧邊區抗戰時期施政綱領》等旨在鞏固政權的法律法規。內容上,體現了堅決抗日,維持秩序,保護民眾,嚴懲漢奸、土匪等目標;司法實踐上,則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群眾路線的原則,激發了邊區人民抗擊日寇的熱情。
其次是1940-1942年的成熟時期。1940年3月,國民黨政府開始對陜甘寧邊區實施軍事及經濟封鎖。與此同時,侵華日軍也加緊了對中共抗日根據地的“掃蕩”。邊區的生存和發展,面臨著極其嚴峻的挑戰。克服挑戰、鞏固政權,是中國共產黨在這一時期的重要任務。為此,在中國共產黨的領導下,邊區及各根據地興起調研之風,在掌握具體實情的基礎上,開展一系列立法工作。先后制定頒布了《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陜甘寧邊區查獲鴉片毒品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涉及“三三制”、訴訟、禁毒、稅收、防疫、糧食、土地租佃以及社會保障等方方面面。該時期,中國共產黨選擇性地繼承土地革命時期的法律法規,適當借鑒國民黨政府法律中的合理內容,使法治體系更為健全。在司法實踐方面,始終堅持實事求是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
最后是1943-1948年的完善時期。隨著延安整風等運動的深入開展,中國共產黨人在回顧總結前期法治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了實事求是和群眾路線的法治思想,并結合抗戰勝利、國共沖突、階級矛盾等現實情況,制定頒布了《陜甘寧邊區憲法原則》《陜甘寧邊區簡政實施綱要》以及有關土地改革、婚姻、訴訟、軍屬、實業、武器管理以及移民等問題的法律。在司法領域,邊區增設了土改人民法庭等機構。與此同時,還產生了著名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和人民調解制度等。可以說,這一時期的法治建設日臻完善,為新中國法治建設奠定了一個良好的基礎。
陜甘寧邊區法治建設的歷史地位及作用
中國共產黨在帶領人民進行革命斗爭過程中,一方面要不斷鞏固和建設根據地,確保邊區及各根據地人民擁有穩定的政治經濟秩序和安居樂業的環境,為抗戰提供堅強有力的后方支持;另一方面,從民族利益出發,團結社會各階層,凝聚抗日力量,共御外侮,為中華民族爭取獨立而奮斗。正是基于這樣一個歷史背景,邊區的法治建設歷經13年堅持不懈地實踐與創新,形成了一系列符合具體實際的法律法規及規章制度,積累了寶貴的法治經驗,在中國走向法治國家的歷史進程中發揮了難以替代的推動作用。
一是首創參議會制度。陜甘寧邊區參議會,是中國共產黨在延安時期創立的重要民主機構,給邊區人民提供了參政議政、建言獻策的有效平臺。1939年,陜甘寧邊區首屆參議會通過的組織條例明確規定,邊區各級參議員,由人民群眾直選產生,并對參議會的職權等問題作出了規定。參議會制度的創立,凝聚了社會各階層的抗日力量,也喚起了億萬農民的權利意識,顛覆了中國幾千年封建傳統思想的統治,讓根據地祖祖輩輩“面朝黃土背朝天”的農民第一次體驗到“當家作主”的滋味。這在中國歷史上是從未有過的壯舉。可以說,參議會制度的創立為日后建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提供了重要的參照。
二是創建新型政權體制——“三三制”。1940年3月,毛澤東同志首次提出了在邊區及各根據地實行“三三制”政權體制的想法,認為在人員分配的問題上,中共黨員、“左派進步分子”和“中間派”應當各占三分之一。1941年,這一構想被寫入《陜甘寧邊區施政綱領》,從而上升為根本制度,以法律形式予以施行。可以說,這是中國共產黨在政權體制上的一大創新,它不但匯集了社會各階層的力量,集聚了來自方方面面的不同意見和建議,集思廣益,形成治國理政的集體智慧,也以此體現了中國共產黨海納百川的博大胸懷。作為對“三三制”的補充,邊區還開創了“黨外人士座談會”這一形式。通過座談會,就各方面工作傾聽黨外人士的批評與建議,進而為政府施政提供有價值的參考。延安時期形成的“三三制”這一政權體制開啟了中國共產黨與各民主黨派協商合作的“先河”,為日后新中國建立并實施的政治協商制度奠定了基礎。
三是將廉政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始終把預防和消除腐敗作為鞏固、發展邊區和贏得人民擁護的重要舉措,頒布一系列法律法規,把廉政建設納入法制化軌道。先后出臺《陜甘寧邊區懲治貪污條例(草案)》等規章制度,明確規定侵吞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牟利、“偽造或虛報收支賬目”以及受賄等10項行為皆“以貪污論罪”,甚至規定貪污超過1000元者處以死刑。在立法上,規定了腐敗行為懲治的具體實施措施;在執法、司法方面,做到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嚴懲貪污腐敗等不法行為,絕不因地位特殊而姑息遷就。陜甘寧邊區法治建設的成功實踐,樹立了邊區政府清廉、高效、政令暢通的良好形象。一個清新向上、充滿生機、公平正義的邊區與黑暗、腐朽、墮落的“國統區”形成了鮮明的對比。
陜甘寧邊區法治建設的歷史經驗
延安時期是中國共產黨從弱小走向強大、從幼稚走向成熟、不斷完善自我、積累經驗的重要歷史時期,也是面臨的形勢最為嚴峻、斗爭形勢最為復雜的一個時期。也正是這一時期,結合邊區及各根據地實際開展的法治建設的實踐和探索,為新中國法律制度體系提供了可資借鑒的模型。延安時期法治建設積累的許多歷史經驗,對于新時期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而言,有著不可忽視的現實意義。
首先,堅持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是法治建設的根本保證。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人勵精圖治,求實創新,不囿于一黨一派的利益,團結社會各階層一切愛國力量,成為抗日戰爭的中流砥柱,展示了勃勃向上的生機和旺盛的活力。在法治建設方面,避免了“左”“右”傾錯誤思想的干擾,始終堅持從實際出發,從人民的利益出發,在法治建設領域開展了前所未有的實踐與探索,初步形成了簡捷、高效、務實的新民主主義法治體系。法治建設方面的成功,保障和推動了邊區的發展與進步。只因有了中國共產黨的正確領導,才創立了世界上獨一無二的參議會制度和“三三制”政權體制;只因為有了共產黨的領導,陜北這塊中國最為貧窮落后的地方才充滿了生機與活力;也只因為有了共產黨的領導,法治化的邊區才得以煥發如此耀眼的光芒。
其次,堅持人民當家作主是法治建設的應有之義。建黨伊始,中國共產黨人就把為勞苦大眾謀福利、維護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作為自己的行動綱領。延安時期,陜甘寧邊區通過立法的形式,保障了人民群眾的言論、信仰以及遷徙等重要權利。參議會制度的實施,讓人民獲得了選舉權與被選舉權,給人民創造了參與政權建設的條件和機會,激發人民群眾從上千年封建習俗的桎梏中走出,選出能為自己說話、辦事的代表和政府。值得一提的是,人民群眾也被賦予了控告公職人員不法行為的權利。而且,針對邊區人民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的現狀,簡化了訴訟程序,允許進行口頭起訴,為人民群眾監督政府提供了制度保障。一個政黨把人民的利益作為自己行動的綱領和指南,換來的必然是人民的支持和擁護。延安時期中國共產黨開展的法治建設正是根植于人民的需求和期盼,代表了大多數人民的切身利益,才顯示出了鮮活的生命力。
再次,堅持實事求是是法治建設的基本路線。實事求是,是延安精神的重要內涵,同時也是延安時期法治建設所遵循的基本路線。該時期陜甘寧邊區的法治建設工作,鮮明地體現了實事求是精神。在法治建設的立法階段,為防止制定的法律法規流于空泛、空洞而不實際,按照中共中央指示精神,陜甘寧邊區和各根據地大興調研之風。其中,1942年,陜甘寧邊區政府開展了針對陜北地區風土人情、生活習慣等方面的調查活動,1945年又組織了針對邊區法制問題的專項調查。兩次調查形成了大量專題報告,為邊區政府的立法工作提供了不少有價值的意見與建議,被譽為“民主法治史上調查研究、實事求是的典范”。在此背景下出臺的法律法規,同樣體現出鮮明的實事求是精神。除此之外,邊區對國民黨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規并非一概拒絕、排斥,而是有選擇地加以參考、適用和援引,體現了延安時期法治建設靈活、務實的一面。
最后,堅持走群眾路線是法治建設的重要核心。依靠群眾智慧解決法律問題,是延安時期法治建設又一大顯著特點。從立法前期的問計于民到司法實踐中走進村頭巷尾,始終把群眾路線作為法治建設的重要核心。每一項法律法規的制定出臺,都是在反復調研、征求人民群眾意見和建議、集思廣益的基礎上,經過參議會集體討論、審核,大多數人同意的前提下,才予以頒發執行,絕不是少數人憑空想象的結果。1942年,邊區參議會否決過邊區政府提交的有關土地和婚姻問題的草案,認為兩份草案“不盡人意”。而在司法過程中產生的“馬錫五審判方式”則是法治建設堅持群眾路線的一個典范。在其看來,司法工作者應在處理案件時注意傾聽人民群眾的意見。正因為其在辦案時遵循這種原則,群眾也樂意向其“反映真實情況”,從而使其審判結果達到“贏的輸的都會自愿地服從”的程度。由此不難發現,群眾路線始終是法治建設堅持的重要核心。通過前期到群眾中去調查研究到依靠群眾辦案,這樣不僅減少了冤假錯案,而且增強了群眾的法治觀念和參與政治的熱情,同時,也培養和鍛煉了一大批貼近人民群眾的干部,展現出黨的群眾路線在法治建設中的巨大力量。
(作者為山東大學歷史文化學院博士研究生)
【參考文獻】
①高海深、艾紹潤編著:《陜甘寧邊區審判史》,西安:陜西人民出版社,2007年。
②湯國光:《延安時期法制建設的歷史演進及經驗啟示》,《理論導刊》,2014年第7期。
③陜西省檔案局編:《陜甘寧邊區法律法規匯編》,西安:三秦出版社,2010年。
④崔艷:《略論延安時期法制建設的基本精神》,《法治與社會》,2012年第10期。
⑤張希坡:《馬錫五審判方式》,北京:法律出版社,1983年。
責編/于洪清 美編/薛佳瑩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