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以科技創新為支撐、新產業為引領的新質生產力不僅改變了傳統的生產方式,也對完善當前的法治體系提出了新的要求。高水平法治建設能夠為新質生產力的發展提供堅實保障,優化新質生產力的營商環境,激發經營主體的創新積極性,不斷推動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當前,針對知識產權制度、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科技領域顛覆性關鍵性技術突破與新型產業領域面臨的挑戰,需在完善知識產權保護、加強數據合規制度建設、推動科技創新領域制度發展、促進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等方面協同發力,形成符合新質生產力發展要求的法治保障體系。
【關鍵詞】新質生產力 法律挑戰 法律保障 高質量發展
【中圖分類號】F124 【文獻標識碼】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25.01.011
【作者簡介】華北電力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 曹 璨
2023年9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對黑龍江進行實地考察時闡釋“新質生產力”,強調“以科技創新引領產業全面振興”。[1]2024年1月,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體學習時進一步強調:“發展新質生產力是推動高質量發展的內在要求和重要著力點”“為發展新質生產力、推動高質量發展培養急需人才”。[2]2024年3月,習近平總書記在參加十四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時再次強調:“要牢牢把握高質量發展這個首要任務,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3]這些重要論述為推動中國式現代化及中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了科學指引。新質生產力以科技創新為主導,是生產力質的躍遷,[4]其涵蓋科技創新、數字經濟、綠色能源、生物科技等前沿領域,是推動經濟結構優化升級、實現產業升級換代的重要力量,其蓬勃發展離不開堅實有力的法治體系的推動與支撐。[5]當前,亟須將法治建設與科技創新相結合,構建與時代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法律框架,有效保護各類創新活動和創新成果,推動經濟高質量發展。
高水平法治助推新質生產力發展
隨著信息技術和人工智能技術的廣泛應用,網絡空間、數據隱私、產權保護等領域在法治層面面臨新的挑戰。構建完善的法律體系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提供穩定的制度環境,有利于防范潛在的法律挑戰和風險,助推新質生產力的發展。
高水平法治為發展新質生產力提供堅實保障。法治的核心功能在于確認、保護和調整社會各領域的關系,引領、評價、預測并促進國家各項事業的發展。通過法治的規范和引導,可以有效降低市場環境中的不確定性因素,極大增強市場的可信度。加強法律對發展新質生產力的規制和保障,需要建立健全制度體系、運行機制和行為規范,凝聚社會共識,為新質生產力的發展奠定堅實基礎、提供強大動力、拓展廣闊空間。一方面,健全的法律體系為新產業、新業態和新模式提供了明確的發展方向和有力的法律保障,為其蓬勃發展注入法治活力;另一方面,有效的法律機制能夠推動建立科學合理的市場法則及明確清晰的社會責任體系,從而使廣大民眾共享社會進步成果,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為社會的和諧發展提供堅實保障。
高水平法治優化新質生產力發展的營商環境。高水平的法治體系有利于各類經營主體產權和合法權益得到依法平等保護,從而最大限度激發經濟發展活力。因此,通過實施有效的法治策略,積極推進與營商環境相關的立法、執法及司法活動,持續提升營商環境的法治化水平,將有助于推動新質生產力的加快形成。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高度重視并不斷加強重點領域的立法工作,致力于為經營主體提供更加平等的法律保護,同時進一步厘清政府與市場之間的邊界。為實現這一目標,我國對擾亂市場秩序、損害公平競爭及侵害經營主體合法權益的各種違法行為采取了嚴厲的懲治措施。此外,我國還注重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為創新者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支持。通過優化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加大對侵權行為的處罰力度,努力營造一個更有利于創新和創業的環境。在立法過程中,通過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確保了立法的科學性和民主性,為經營主體提供了一個更加公平、公正、透明的營商環境,也為經濟社會的持續健康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高水平法治激發創新主體的積極性與創造力。法治能夠保障經濟活動有序開展,為市場創新活動提供可預測的合法框架,從而有效激發創新主體的積極性與創造力。具體而言,一是法治通過構建一個明確且系統的法律框架,為開展經濟活動提供了必要的規則并劃分了合理的界限,確保所有創新理念和實踐活動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之內進行,這種保護機制激勵了更多的創新行為。二是通過進一步完善和改進商業法律體系,可以更好地弘揚企業家精神,激發企業創新思維,為經濟發展注入新的活力。通過法治手段引導資源的合理配置,有利于消除傳統行業之間的壁壘,打破壟斷,促進公平競爭,從而為平臺經濟、共享經濟等新興經濟形態的發展提供有力支持,推動經濟結構的優化升級。同時,通過健全法律保障機制,可以增強企業家的信心,吸引更多投資者進入市場,激發經濟發展新動能,實現可持續發展。
發展新質生產力對法治建設提出新要求
新質生產力往往源自技術革命性突破,在人工智能、虛擬現實等新興技術領域,相關的法律法規尚不完善,導致一些新興技術應用存在法律風險和安全隱患。
知識產權制度亟待完善。在以知識和信息為核心競爭力的時代,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是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發展新質生產力必須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營造良好的創新環境,為形成國際競爭新優勢提供有力支撐。當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體系亟須更新完善。例如,以數據為代表的新型生產要素,作為知識產權法保護的客體,是否具備相應的法律地位,成為一個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對此,需盡快提出制度性解決方案,以確保新型生產要素能夠在法律框架內得到有效保護。同時,人工智能作為一種新興技術,不僅在生產要素和新型組織方式方面發揮重要作用,還在主客體關系、權利義務關系以及責任配置等方面提出了諸多亟待解決的制度性難題。這些問題的解決將直接影響新興技術的現實應用和未來發展。為此,需要深入研究并完善知識產權制度,確保新興技術能夠在法律的保護和規制下妥善應用與健康發展。
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問題愈發嚴峻。在數字化驅動時代,數據已經成為新質生產力發展過程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有效利用數據信息以及如何確保數據安全和加強隱私保護,成為新質生產力發展中必須面對的法律問題。當前,我國在立法層面需要進一步完善對數據權屬的有關規定。隨著大數據市場迅速發展,如若未能同步跟進、解決數據權屬問題,則可能會導致市場秩序的混亂。此外,由于缺乏數據合規理念,部分數字企業建立的數據合規制度也存在諸多問題。[6]在新質生產力驅動下,企業需要收集和分析大量用戶的個人數據,極易侵犯用戶的個人隱私。在當今社會,如何在保護個人隱私和充分利用數據資源之間找到一個最佳的平衡點,已經成為數據合規建設過程中面臨的一大挑戰。一方面,隱私保護是現代社會至關重要的議題。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使得個人數據的收集和使用變得越來越便捷,這無疑給個人隱私保護帶來了巨大的威脅。另一方面,數據的充分利用對于推動技術創新和經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限制數據的合理利用,將會阻礙技術創新的步伐。然而,如果過于強調數據利用,忽視了隱私保護的重要性,可能會導致個人隱私數據被濫用,引發公眾的不滿和信任危機,最終將會對數據驅動型產業的發展產生負面影響。
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亟需適應性更新。在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過程中,新興領域或將面臨法律空白或法律滯后的局面,這要求法學界必須不斷創新理論和制度,為新質生產力發展過程中產生的新型社會關系和交易模式構建法律框架,以解決由新技術和新業態引發的社會問題和沖突。科技領域顛覆性關鍵性技術突破或將打破既有的法律框架限制,且其涉及的領域復雜多變,相關法律可能存在因滯后而失去約束力的問題。例如,一些新興技術或商業模式在現有法律框架下可能無法得到有效規制或保護;部分現有法律框架可能無法適應新質生產力發展的特點和需求。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加強培育和發展新質生產力的相關法律法規研究和預測工作,及時填補相關領域的法律法規空白和政策缺位。同時,司法部門還需要加強對法律的宣傳解讀,保障人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因此,必須適應新的復雜條件,及時制定適應發展新質生產力的法律法規,重視對顛覆性關鍵性技術的法律治理。[7]
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法律保障路徑
以高水平法治助力新質生產力發展,不僅要有效應對當下多重挑戰,也要著眼未來發展戰略及長遠規劃,更要緊跟技術革新與社會進步的步伐。加快構建符合新質生產力發展要求的法律法規體系,為發展新質生產力提供法治保障,是助力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的重要環節。
完善知識產權保護機制。隨著中國經濟邁入高質量發展階段,應及時優化知識產權法理論,完善知識產權制度,充分調動社會主體的積極性、能動性。在第四次信息革命和產業革命背景下,數字經濟影響力日益凸顯,知識產權法律制度應當與時俱進。[8]一是要推動數據知識產權等新技術領域的立法工作。必須在立法、修訂法律等多個層面,對知識產權保護體系進行必要的適應性調整和創新。當前,我國知識產權法律的修改一方面應當完善相關主體規則和權利歸屬規則,另一方面應當通過提高客體要件標準以及優化客體審查手段等方式完善相關客體規則,以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9]二是要優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機制。現有的知識產權法律體系尚需不斷健全完善,對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亟需加強。例如,現有相關法律體系未能充分發揮侵權懲罰性賠償的制度功能,難以有效震懾和遏制頻發的侵權行為;未能充分利用舉證妨礙制度,無法有效減輕知識產權人的舉證負擔,等等。因此,司法機關必須迅速地應對新質生產力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問題,為新技術的運用范圍劃分明確的法律界限。通過綜合運用刑事、民事和行政訴訟程序,依法全面實施知識產權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制度,加強行政執法與司法的銜接與協作,推動構建全方位的知識產權保護法律體系,更好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
加強數據合規制度建設。當前,數據合規形勢愈發嚴峻,數據產權歸屬認定不清晰,企業數據合規管理不完善,隱私保護和數據利用難以平衡。首先,要完善數據合規監管機制,制定詳細的監管職責清單,借助大數據分析、區塊鏈及人工智能技術實現數據實時監測和預警,按等級劃定差異化的監管紅線,統一執法標準和懲處措施。[10]其次,建立健全數據合規法律體系,及時明確數據權屬問題。促使企業建立數據合規管理體系,并對那些積極促進新質生產力發展以及數據合規體系建設的企業和組織提供資金支持和稅收優惠,激發企業創業活力。最后,加強對個人數據的隱私保護。一方面,必須明確地界定隱私保護的界限和標準,制定嚴格的隱私保護準則。這些準則應詳細規定企業在收集、存儲、使用、共享以及銷毀個人數據時必須遵循的規則和程序。另一方面,明確數據分類和分級標準。依據數據的重要性和開放性,制定相應的利用規則和開放政策。在對數據進行細致分類時,可將數據分為敏感數據、重要數據和一般數據,并針對每一類數據制定不同的管理和使用規則。對于敏感數據,應嚴格限制其訪問權限和使用范圍,確保其在高度安全的環境中存儲和傳輸。對于重要數據,應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適度開放其使用范圍,以促進數據的合理利用。而對于一般數據,則可以制定更為開放的政策,鼓勵數據的共享和創新利用,以充分發揮其潛在價值。通過科學合理的分類和分級標準,在保障數據來源者合法權益的同時,促進數據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創新發展。
推動科技創新領域法律制度發展。建立與發展新質生產力相適應的科技創新體制,應當確保相關法規和政策能夠為新質生產力發展提供指導和支持。唯有進一步全面深化科技創新體制機制改革,打破束縛科技創新的制度障礙,才能有效激發科技創新的活力,推動新質生產力的發展。針對數據等新型生產要素的生產、運用和保護,應當建立健全相關標準體系。增加網絡平臺、電子商務、互聯網金融等領域立法供給,對算法技術、區塊鏈技術、人工智能、生物技術、自動駕駛等新技術、新領域適當前瞻性立法,匯智聚力研究科技規制中的重大理論和實踐問題,彌補部分科技創新領域的法律空白。當前,要注重地方立法與國家法規相結合,進一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科技創新相關法律法規,針對新興領域風險點、空白區,健全科技創新保護領域的法律法規,積極探索新能源、生物醫藥、基因技術、碳達峰碳中和等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領域立法,注重科技創新與產業創新相結合。在法治軌道上進一步完善現代產業體系建設,充分發揮法治在保障產業鏈與創新鏈相結合過程中的重要作用。從而為我國科技創新發展提供強有力的法律體系保障,確保人才、資金等創新要素向能夠形成新質生產力的領域聚集,助力新質生產力加快發展。
促進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權益保障。激發勞動者的積極性和創造性是發展新質生產力的關鍵環節。因此,必須消除勞動者在產業創新過程中的顧慮,確保其合法權益得到保障,平衡勞動關系雙方的利益。首先,應當以發展新質生產力為核心目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制定并頒布一系列具有針對性的法規和政策,構建覆蓋從政府就業政策的制定到產業工人職業教育、技能培養、就業服務以及就業管理全流程的制度體系。針對具體環節出臺一系列符合當前經濟發展需求的促進措施,以此提升就業的整體質量,保障勞動力市場的健康運行。其次,將新型就業納入就業促進法律政策框架內,以政府規章和政策的形式擴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中就業服務和管理措施的范圍,同時要求相關企業以合理方式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增強其就業創業能力。未來還需進一步細化和明確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法律地位認定標準,對現有的法律框架進行更為細致的審視和調整,以適應新興的就業模式,確保新興就業形態下的勞動者能夠享有應有的合法權益,保障社會發展的公平與正義,推動可持續發展。
總之,新質生產力不僅是我國匯聚發展新動能、打造經濟發展新引擎的引導力與推動力,也是推動高質量發展及重塑國際競爭新優勢的重要著力點。新質生產力是推動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法律是保障其健康發展的關鍵所在。面向未來,應繼續深化對法律與新質生產力關系的認識和研究,運用法治思維解決新質生產力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深層次問題,不斷創新和探索法治對保障新質生產力發展的有效路徑,夯實科技強國法治之基,為我國經濟高質量發展提供長期性的制度保障。
注釋
[1]《牢牢把握在國家發展大局中的戰略定位 奮力開創黑龍江高質量發展新局面》,《人民日報》,2023年9月9日,第1版。
[2]《習近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一次集體學習時強調加快發展新質生產力 扎實推進高質量發展》,《人民日報》,2024年2月2日,第1版。
[3]《堅定信心,鼓足干勁,勇挑大梁——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在江蘇廣大干部群眾中引發熱烈反響》,《人民日報》,2024年3月6日,第1版。
[4]韓喜平:《新質生產力的政治經濟學邏輯》,《當代經濟研究》,2024年第2期。
[5]姚宇、劉振華:《新發展理念助力新質生產力加快形成:理論邏輯與實現路徑》,《西安財經大學學報》,2024年第2期。
[6]陳兵:《數字企業跨境流動合規治理法治化進路》,《法治研究》,2023年第2期。
[7]雷磊:《新科技時代的法學基本范疇:挑戰與回應》,《中國法學》,2023年第1期。
[8]馮曉青:《數字時代的知識產權法》,《數字法治》,2023年第3期。
[9]馮曉青、孫雪靜:《新質生產力的知識產權法保障研究》,《知識產權》,2024年第7期。
[10]李東格、孟雪:《我國數據合規環境建設亟需跨越三大難關》,《數字經濟》,2024年第5期。
Legal Regulation and Guarantee in the Development of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Cao Can
Abstract: The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supported by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led by new industries, has not only changed the traditional mode of production, but also put forward new requirements for improving the current legal system. The construction of high-level rule of law can provide a solid guarantee for the development of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optimize the business environment for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stimulate the enthusiasm of business entities for innovation, and constantly promote the development of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At present, in response to the intellectual property system, data security and privacy protection, disruptive and critical breakthroughs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nd challenges facing new industries,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concerted efforts in improving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strengthening the construction of data compliance systems, promoting institutional development i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innovation, and promoting the protection of workers' rights and interests under new employment forms so as to establish a legal guarantee system that meets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development of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Keywords: new quality productive forces, legal challenge, legal guarantee, high-quality development
責 編∕方進一(見習) 美 編∕梁麗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