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年來,我國通過完善境外投資法律框架、健全海外市場合法權益保障體系、打造全流程服務體系,逐步形成覆蓋投資前中后期的“護航鏈”。然而,復雜國際環境下企業“走出去”仍面臨外資安全審查收緊、部分地區安全風險較高等多重考驗。對此,可以從雙多邊投保協定、跨境稅收爭議解決、創新利益相關方合作、多層級風險預警與應急響應等方面不斷完善企業海外經濟利益保護機制,助力企業在國際市場行穩致遠。
【關鍵詞】中國企業“走出去” 海外經濟利益 保護機制
【中圖分類號】F74 【文獻標識碼】A
中國企業海外經濟利益主要指企業依法通過對外直接投資、對外承包工程等方式,在我國主權范圍以外直接或者間接擁有的具備正當性、受國際法及相關國際規則保障的財產權益,以及依法依規享用和處置這些財產收益的自主權利,收益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對外直接投資中的利潤、利息、資本利得、股息、酬金以及對外承包工程中的合同收益等。黨的十八大以來,我國不斷加快對外開放的步伐,緊緊圍繞共建“一帶一路”,構建包容、開放、合作的政策體系,對外投資合作實現高質量發展。
中國企業海外經濟利益保護機制建設取得積極進展
境外投資法律體系進一步完善。一是修訂《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建立“備案為主、核準為輔”的管理模式,取消對一般性境外投資的核準要求,備案項目占大多數,建立重點行業“正面清單”,加強戰略性領域投資引導;二是出臺《企業境外經營合規管理指引》,建立合規風險識別、評估、處置標準化流程,制定重點國別合規指引;三是完善配套司法解釋體系,有關部門發布了涉外民商事案件審理指南、典型案例等,逐步完善關于跨境投資糾紛解決的制度。
海外市場合法權益保障體系不斷完善。投資規則是影響企業海外經濟利益保障的重要因素。我國積極商簽和升級雙邊投資協定體系,已與上百個國家(地區)正式簽署了避免雙重征稅協定。推進自由貿易協定投資章節創新,加入《區域全面經濟伙伴關系協定》(RCEP),約定各成員對非服務業投資采用負面清單方式作出高質量承諾,清單之外不得新增限制,同時加強了投資保護水平。積極推動加入《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CPTPP)和《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DEPA)。推動與挪威的自貿協定談判,深化同韓國、新加坡等國的自貿協定升級進程,并積極推進中國—東盟自由貿易區3.0版建設,這將有利于持續完善中國企業在海外市場的合法權益保障體系。
全流程服務保護能力持續提升。完善領事保護體系,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事保護與協助條例》,規定了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相關工作機制,根據各自職責參與領事保護與協助相關工作,為在國外的中國公民、法人、非法人組織提供必要協助;構建風險預警平臺,“走出去”公共服務平臺覆蓋超過170個國家和地區投資指南,發布風險提示信息;發布《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全面介紹了投資合作目的國(地區)的基本情況、經濟形勢、政策法規、投資機遇和風險等內容,并就企業在當地開展業務可能遇到的問題給予了必要的提示和建議。發展專業服務機構網絡,鼓勵發展培育涉外律所分支機構,創新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建立“一帶一路”國際商事調解中心等。
我國企業“走出去”仍面臨風險挑戰
一是歐美外資安全審查收緊。近年來,美國等西方國家以所謂國家安全為由強化外資準入審查,中資企業面臨的投資壁壘日益凸顯。一方面,審查案件數居高不下。美國外商投資委員會(CFIUS)對中資企業的審查呈現常態化趨勢,審查案件數量持續攀升。在產業投資領域,美國對我國技術防范持續升級,對中資企業赴美并購半導體、人工智能等戰略性新興產業的準入審查機制呈現系統性趨嚴特征。同時,審查范圍持續擴大、力度持續提升。在審查力度上,2024年1月,歐盟委員會提出新的外國投資審查草案,旨在歐盟范圍內建立更加嚴格和統一的審查制度。美國財政部于2020年1月頒布了兩項新規定,以全面實施《外國投資風險審查現代化法案》,并在后續更新中強化了多項審查措施。在程序方面,其確立了強制性申報制度,并大幅增加罰款金額。在審查深度上,美國外商投資委員會(CFIUS)采用穿透性審查原則,多層股權架構已無法隱蔽實際投資者身份。在審查范圍上,根據特朗普政府簽署的13936號行政命令“關于香港正常化的總統行政命令”,對來自內地和香港的收購資本不再作區分。
二是安全風險居高不下。當前,中資企業海外安全風險呈現新的特征:風險區域集中化、目標選擇精準化、襲擊動機復雜化、作案手段多樣化,且安全風險與資源競爭、大國博弈、地區沖突深度交織。在地域分布上,針對中資企業的襲擊事件,相對集中在資源富集地區、地緣政治敏感區、社會治理薄弱區、極端主義活躍區。在目標選擇上,“高價值低防護”設施遇襲可能性大。近年來,礦區營地、偏遠基建項目、運輸車隊等成為攻擊目標首選。隨著全球能源轉型,各國對鈷、鋰等礦產資源需求大幅增加,這一趨勢與地緣政治博弈相互疊加,導致資源富集地區安全形勢日趨復雜。
三是各類征收糾紛案件頻發。近年來,一些資源豐富的發展中國家通過各種手段加強對戰略性資源的控制,少數國家甚至通過修改法律或政策,將對外國企業的征收等行為“合法化”,使外國投資者處于被動地位。此外,一些西方國家挑起的經貿陣營化客觀上為不合理征收提供了支撐與助力,而部分發展中國家國內司法優先的主張也對雙多邊投資保護制度的效力形成了沖擊。近年來,美歐等西方國家為了維護自身利益,通過組建“關鍵礦產聯盟”等方式向關鍵礦產國施壓,要求其減少對中資企業的依賴,部分國家受此影響,借機以所謂的“國家安全”為由排擠中資企業。美國《通脹削減法案》(IRA)明確排斥中資新能源供應鏈,鼓勵第三國效仿。實踐中,一些國家通過立法將征收行為“合法化”,規避雙邊投資協定中的賠償義務,中資企業往往陷入被動。一些國家推動“去國際化爭端解決機制”,通過退出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和限制相關仲裁條款適用性,甚至拒絕執行裁決等手段拒絕履行多邊義務,導致中資企業維權成本大幅增加。
四是海外稅務風險持續上升。一是數字服務稅擴大化。印度、印尼等新興市場經濟體加速推行數字服務稅,以“用戶數據創造價值”為由,針對中資電商、社交平臺(如Shein、Temu)征收額外稅款,強化對跨境數字企業的征稅,爭議集中在征稅基數等方面。二是資源國“財政緊縮”加碼。一些資源出口國為緩解債務壓力,提高礦業稅、暴利稅,甚至單方面修改合同,導致中資能源企業稅務成本激增。三是轉移定價審查升級。近年來,一些國家利用大數據追蹤關聯交易,對中資企業發起諸多不合理的稅務調查與指控。四是相互協商程序不能完全解決爭端。我國與有關國家和地區簽署的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均包含相互協商程序條款以解決爭議,但是稅收中出現的納稅人舉證難等問題,并未在相互協商程序中得到有效解決。
進一步完善企業海外經濟利益保護機制的對策
分類修訂雙多邊投保協定機制。對中國資金單向流出量較大的國別,可以將協定中原有的準入后國民待遇升級為準入前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加強對投資及收益轉移的保護力度;突出并細化有關間接征收及補償的規定;接受國際投資爭端解決中心(ICSID)仲裁管轄權。對一些同中國雙向資本流動較為均衡的國別,可以在投資定義中將間接投資涵蓋在內,并包括知識產權、債權投資、合同權利等投資形式;明確“公平公正待遇”概念,簽訂包含“例外”的準入前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條款;細化征收及補償條款,對阻止資產轉移情形作出規定;引入有限制的投資爭端解決機制。對一些發達經濟體,在環境保護和勞工保障等條款中確定合理承諾水平,進一步明確國家安全及其例外的相關概念,積極推進建立全面、高標準的雙邊投資保護協定。積極推進《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MIGA)修訂,力求將數字資產、綠色債券等新興領域納入承保范圍。探索推進國內制定《海外經濟利益保護法》專項立法。
持續健全跨境稅收爭議解決機制。關注稅基侵蝕和利潤轉移(BEPS)行動計劃,加快在新協定商簽和現有協定修訂過程中,優先考慮納入該行動計劃最低標準的條款,再根據雙方出要價情況,有選擇性地納入一些其他條款。優化稅收協商機制,針對不同稅收管轄區的具體情況,對協商條款進行修訂和細分,如明確協調時間表和協商進程、協商結果公開等。引導“走出去”企業根據投資目的國營商環境變化,結合企業情況,選擇適用的稅務管理模式,在目標市場合法合規履行納稅義務。
科學搭建應對歐美安全審查的機制。在雙邊和多邊層面尋求規則統一,加緊與一些發達經濟體商簽投資保護協定,通過協定方式約定各方權利義務,在給予外國投資者相近待遇的同時,確保對方給予我國投資者同等待遇。在多邊層面推動諸邊國際投資規則談判,在規則中對國家安全審查作出明確規定,防止歐美等國家濫用國家安全審查。加強我國國家安全審查、反壟斷審查力度,用好反制手段,要求對方國家給予我國同等待遇。可參考“不可靠實體清單制度”,積極推進一些對外阻斷法的出臺,形成制衡力量。做好海外輿論引導工作,及時消除對我國投資的誤解和無理質疑,為中國企業對外投資營造良好氛圍。
完善企業提升跨國經營能力的機制。降低中國企業“走出去”過程中的“認知差異”成本,提升企業在不同國別環境下的適應和發展能力,是保障企業海外經濟利益的重要途徑。在內部治理方面,引導企業加強打擊腐敗與洗錢行為,加大信息披露力度、推進透明度建設等。在跨文化經營方面,引導企業注重考慮和平衡包括員工、承包商、供應商、周邊社區、原住民群體、當地社會組織和民間社會組織在內的多方主體訴求。在就業和勞動權利方面,引導企業積極關注世界銀行環境和社會標準、國際勞工組織建議等有影響力的標準和原則,從根本上提升企業的風險規避能力。
創新利益相關方的合作機制。積極開展第三方合作,著力將我國優勢產能、發達國家關鍵技術、第三國發展需求相結合,實現“三方共贏”,提升產能合作的水平和層次。鼓勵和一些西方企業合作提升抗風險能力,鼓勵與國際組織、海外商業委員會及協會開展合作,加強與媒體、學術界和民間社會組織的交流,持續拓寬合作網絡,實現投入(例如時間、資源和人力)和產出(例如分擔風險、共創機遇)的合理平衡,形成兼顧商業利益驅動和以人為本價值驅動的海外可持續發展模型。
構建多層級風險預警與應急響應機制。一方面,搭建“三位一體”風險預警機制。政府層面,相關部門可面向社會發布《國別風險評級年報》,細化政治穩定性、匯率波動、主權信用等指標;行業層面,鼓勵行業協會建立“海外工程承包風險數據庫”,供有關企業使用;企業層面,鼓勵央企及海外營收較大的民企設立首席風險官(CRO),接入統一預警平臺。另一方面,優化應急響應機制。強化駐外使領館協調撤資、資產保全等緊急處置權功能,鼓勵與有實力的安保公司簽訂框架協議,建立人員撤離、信息傳送等標準化流程。創新風險對沖工具,推動有關保險機構開發保險產品,覆蓋投資目的國政策突變、貨幣支付障礙等風險,試點“風險共擔債券”,允許企業將特定國別風險打包證券化,面向全球投資者發行。培育專業化服務力量與智庫網絡,形成“涉外法律—國際經貿—產業領域”跨行業服務聯合體。
(作者分別為中國地質大學(武漢)馬克思主義學院博士研究生、中國交通建設有限公司西北區域總部總經理助理;中國地質大學(武漢)馬克思主義學院院長、教授、博導)
責編/靳佳 美編/楊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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