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標志著我國文物事業進入依法治理的新階段。
文物保護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后文化領域的第一部法律,是文物領域基礎性、綜合性、系統性、統領性法律。自1982年頒布施行以來,歷經1次修訂和5次修正。2018年10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明確要求“修改文物保護法及相關配套行政法規”,納入全面深化改革任務安排。為適應新時代文物事業高質量發展需要,文物保護法進入第二次修訂。2024年11月8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文化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物工作的重要論述和指示批示精神,緊扣新時代文物工作主要任務,在堅持文物工作方針的基礎上,將黨中央關于堅持“保護第一、加強管理、挖掘價值、有效利用、讓文物活起來”的22字工作要求完整寫入法律,體現了鮮明的改革導向,為文物保護事業發展指明了方向。
保護要始終放在第一位。文物是不可再生的文化資源,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嚴格文物保護與基本建設、旅游發展的關系,強調“基本建設、旅游發展必須把文物保護放在第一位,嚴格落實文物保護與安全管理規定,防止建設性破壞和過度商業化”。嚴格文物本體保護原則,嚴格周邊環境保護要求,更加嚴格行政監督處罰。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規定,對造成文物損壞且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將最高罰款額由50萬元增加到對單位最高罰款1000萬元;明確文物行政部門在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采取行政強制措施。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強化文物保護主體責任,建立文物資源的調查公布制度,規定在文物普查、專項調查或者其他相關工作中發現的不可移動文物,應當及時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或者登記公布為未定級不可移動文物。建立了“先調查后建設”“先考古后出讓”制度,建立了文物保護規劃制度,完善了未定級文物保護要求,進一步加強管理。
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明確了文物價值挖掘闡釋的總體要求,明確了對不可移動文物、館藏文物、民間收藏文物價值挖掘的具體安排,鼓勵和支持文物收藏單位開展展覽展示、宣傳教育和科學研究等活動。文物保護法所稱文物,是指人類創造的或者與人類活動有關的,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物質遺存;延續了對歷史文化名城和歷史文化街區、村鎮的定義,強化了對革命文化、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保護。
文物保護法修訂堅持守正創新,既規定“在確保文物安全的前提下,堅持社會效益優先,有效利用文物資源,提供多樣化多層次的文化產品與服務”,也規定“建立博物館、文物保管所或者辟為參觀游覽場所的國有不可移動文物,不得改作企業資產經營;其管理機構不得改由企業管理”“依托歷史文化街區、村鎮進行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的,應當嚴格落實相關保護規劃和保護措施,控制大規模搬遷,防止過度開發,加強整體保護和活態傳承”。
上述這些法律條款的修改與增設,目的在于“讓文物活起來”。新修訂的文物保護法明確規定加強文物保護的宣傳教育,創新傳播方式,“國家加強文物保護信息化建設,鼓勵開展文物保護數字化工作,推進文物資源數字化采集和展示利用”“國家健全社會參與機制,調動社會力量參與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鼓勵引導社會力量投入文化遺產保護”。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實施。以文物工作要求為引領,推進文物保護法落實落地,讓文物蘊藏的寶貴價值活起來,在新時代煥發新生命、激發新創造,書寫堅定文化自信、增進文明互鑒的新篇章。
(作者為國家文物局文物古跡司司長)
《 人民日報 》( 2025年03月17日 15 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