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型開放是高水平對外開放的必然要求。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決定》對“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作出重要部署。習近平總書記在省部級主要領導干部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專題研討班開班式上指出:“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深化外貿、外商投資和對外投資管理體制改革,營造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一流營商環境。”這一重要論述,深刻指出了新時代新征程擴大制度型開放的著力點,對于我國擴大高水平對外開放具有重大意義。
當前,世界百年變局加速演進,全球政治經濟格局深度調整,國際經貿規則正在進行新一輪重塑。以《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等為代表的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通過削減關稅及非關稅壁壘,趨向全面市場開放;規則覆蓋領域持續擴展,從傳統的市場準入“邊境上”措施,逐步延伸至數字貿易、國有企業、可持續發展等“邊境后”領域;實施機制更趨嚴格,通過爭端解決機制的制度性銜接,強化規則條款的約束力和執行力。同時,在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深入發展的推動下,信息通信、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的廣泛應用,既模糊了產業邊界,使不同產業間交叉融合程度加深,也催生出自動駕駛、智能醫療等新業態新模式。這也推動數字貿易、服務貿易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新趨勢和新引擎,數據跨境流動規則正在成為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的重要內容。
我國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堅定維護以世界貿易組織為核心的多邊貿易體制,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是實行更加積極主動開放戰略的有力體現,能夠通過構建規則規制互認、管理標準銜接的制度框架,在產權保護、環境標準、勞動保護、政府采購、電子商務、金融等重點領域實現制度要素的系統集成,打造透明穩定可預期的制度環境,形成促進貿易和投資自由化便利化的制度型開放框架;是積極應對外部環境不確定難預料因素的重要舉措,有利于與更多國家簽署高水平自由貿易協定,降低個別國家對全球自由貿易的負面沖擊,釋放制度型開放紅利,從而為我國更大范圍拓展國際市場、更全面深度融入全球供應鏈體系、更高層次參與全球價值鏈分工提供發展空間;是以改革促發展的內在要求,能夠通過加快引進人才、技術、數據等重要生產要素,充分了解發達經濟體在相關領域解決堵點問題的經驗和教訓,更好破除不利于要素優化配置的制度障礙,提升我國在全球范圍聚集和配置資源要素的能力,助力高質量發展。
主動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一方面,要推動自由貿易試驗區提質增效。自由貿易試驗區作為我國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擴大制度型開放的前沿陣地,先行先試開展了一批首創性、引領性制度創新,推動營商環境持續優化,區內企業享受到了更便捷的貿易和投資環境,提升了運營效率和國際競爭力,為我國穩步擴大制度型開放探索了路徑、積累了經驗。要用好這些改革試點經驗,積極推進與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更全面、更深入、更高水平的對接,以高水平開放促進深層次改革、推動高質量發展。另一方面,要持續擴大面向全球的高標準自由貿易區網絡,特別是結合我國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實踐,提升自由貿易協定開放水平。要推動簽署中國—東盟自貿區3.0版升級協定,積極推動加入《數字經濟伙伴關系協定》和《全面與進步跨太平洋伙伴關系協定》進程,系統推進重點領域改革創新,加快形成與國際接軌、彰顯中國特色的制度型開放新范式。
(作者單位:商務部國際貿易經濟合作研究院)
《 人民日報 》( 2025年04月17日 13 版)
